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白皮書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被指是對基本法列明的「向人大常委會備案」作新詮釋。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昨日強調,「政改五步曲」確立後,人大常委會對是否批准啟動政改有決定權,中央最終可決定不批准或者不備案,故白皮書說法並無超出基本法,更不是發明了新東西叫「決定權」。
有線電視昨日報道質疑,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更改,須由中央批准,附件二就列明,立法會選舉辦法更改,須經立法會及行政長官通過,最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英文寫法是「FOR THE RECORD」,質疑與白皮書的「決定權」有偏差,並引述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聲稱,批准與備案是兩回事,「備案只是告訴中央,通知中央而已。」
譚惠珠昨日在回應時強調,自從「政改五步曲」確立後,是否批准啟動政改,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為此,白皮書採用「決定」字眼,而這說法並無超出基本法,「一直以來也是這樣的。中央一定不是橡皮圖章,她可以批准你,又可以不批准你。」最終,「中央可以作一個決定,不批准或者不備案,不是中央發明了一樣新東西,叫作『決定權』。」
2004年,時任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曾經作相關解釋,指出附件二備案關乎改動立法會選舉辦法,涉及憲制層面,與基本法第十七條本地立法要交由中央備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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