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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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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阿里合夥人制掀爭議 市場無共識


金發局《定位香港為國際首選的首次公開招股中心》研究報告中建議,在對股東提供適度保障的前提下容許公司以不同法律架構上市,以配合股權及管理形式的革新,不禁令人聯想到棄港赴美上市的內地電商巨頭阿里巴巴。

阿里巴巴創辦人馬雲曾熱切希望公司在香港上市,但前提是要香港監管部門接納其「合夥人」制度,讓合共持股約10%至13%的創辦人馬雲及其高級僱員保留對董事會組成的控制權。不過這顯然違反目前香港監管規例的「同股同權」原則。當日為了令阿里來港,港交所(0388)行政總裁李小加一直很「給力」,曾兩度撰文為新經濟公司的不同股權架構護航,試圖將「合夥人制」與新經濟公司特殊應有股權架構劃清界線,並為新經濟公司創始人提名董事的權限提出多項制衡建議,更指「同股同權」在香港並不是普世真理,可謂盡心盡力與監管當局角力。

失「大刁」 激起千層浪

然而,在輿論和業界的一片反對聲中,香港證監會最終並未有為阿里開綠燈,馬雲最終也轉投美國紐約市場。

當知道真的失去阿里這單「大刁」後,香港證券市場又再掀起一場上市制度是否應與時並進的爭論。一如昨日金發局報告所言,本港近年逐漸有不同法律框架的公司上市,包括商業信託及房託基金;加上近年無論內地或海外的新經濟公司幾以浪接浪形式湧現,皆令市場不時有聲音指,香港應擴闊來港上司公司的類別。負責IPO事宜的阿里副董事長蔡崇信也曾發聲指,本港雖是阿里的第一選擇,但香港資本市場的監管被急速變化的世界拋在身後。

平衡監管質素及市場發展

但另一方面,監管當局的憂慮也不無道理,正所謂「甲之熊掌,乙之砒霜」。正如財庫局局長陳家強曾指,監管要求非一成不變或金科玉律,認同市場可就有意修訂之處開展廣泛討論,但本港政策立場,是平衡監管質素及便利市場發展,不應為競爭而降低上市企業的管治質素。

為了做大個餅,僅因阿里一隻IPO就為其提供特殊待遇,綠燈一開或會陸續有來,整體監管政策調整亦未必可於短期內配合完成,犧牲與否甚值得反思。

今番金發局報告再掀起舊話,現時再無阿里出走壓力,不用倉促下定論,本港各界應合力討論,到底是向前走、還是堅守原則原地踏步。 ■記者 方楚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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