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本港於去年3月1日起實施「限奶令」初期,針對充公奶粉數量的條文仍存在爭議。屯門裁判法院去年審理一宗違反海關「限奶令」案件時,裁判官認為涉案被告攜帶出境的4罐奶粉中,只需充公2罐,其餘2罐屬於「限奶令」限制可攜帶的數量而發還被告。惟海關認為應全數充公,透過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昨頒下判詞指裁判官的處理方法沒有法律基礎,故判律政司上訴得直。
涉案被告黃秋平(52歲)因去年3月1日,在深圳灣管制站攜帶3.6公斤共4罐奶粉往內地,違反限奶令規定的總淨重不超過1.8公斤奶粉而被捕。當時裁判官判她罰款500元,並充公其中2罐奶粉,因其餘2罐沒有超越限奶令限制可攜帶的數量而發還予她。
高院昨日的判詞指,裁判官的處理方法沒有法律基礎或理據支持,因法例原是禁止任何人輸出奶粉,除非合符豁免條文情況,即涉案人士在過去24小時內未曾離港、奶粉總淨重不超過1.8公斤,並持有出口許可證。而涉案被告因攜帶超越所規定數量奶粉,故並不符合法例所豁免的情況,並指裁判官不得人為地以2罐淨重1.8公斤的奶粉作為分界線,而裁定被告的2罐奶粉獲得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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