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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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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擬改名「反間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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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曾對中國網絡設備巨頭華為高度防範,而中國也對美國科技公司如IBM等進行類似反間諜的安全調查。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十次會議昨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草案)》。草案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中國《反間諜法(草案)》將「國家安全法」的名稱修改為「反間諜法」,保留了現行國家安全法中涉及反間諜工作的內容,將條文中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履行 「國家安全工作」職責的表述修改為「反間諜工作」。

據新華社報道,國家安全部部長耿惠昌在會議上作相關說明時表示,為適應中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反間諜工作,國家安全部以現行國家安全法為基礎,起草了反間諜法草案送審稿。《反間諜法(草案)》已於今年7月30日獲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行中國國家安全法是1993年施行的。

境內外間諜行為均負刑責

為了與刑法等有關法律銜接並有利於今後反間諜工作的開展,草案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草案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或者明知是間諜活動的贓物而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的,由國家安全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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