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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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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學聯詆譭法治精神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關據鈞)特區政府與學聯就「佔中」安排對話期間出現分歧,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在聲明中,不點名批評學聯詆譭法治精神,認為有關「玩弄人的花招」或「瑣碎的法律細節」等言論十分危險,又強調政改討論必須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這是不容爭議的原則。

須依法談政改 「花招」論危險

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表的聲明中,以「驚聞」來不點名批評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在周二晚籌備會議後作出的回應時,不滿特區政府希望在法律上的問題討論。公會的聲明提及到:「在現時延續的政治討論中,大律師公會驚聞某方面人士說任何有關憲制及法律原則的討論只是『玩弄學生和市民的花招』或只執�茤鞳y瑣碎的法律細節』。」

聲明解釋,任何人就算對香港基本法有任何意見,政改的討論仍然必須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進行,而且更是不容爭議的原則。大律師公會又說,就算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年8月有關香港政改問題的決定有不滿,但若把憲制原則問題說成「玩弄人的花招」或「瑣碎的法律細節」,是對法治精神公開詆譭,此等言論十分危險。

引包致金李國能言論駁斥

聲明並引用兩名特區終審法院法官的言論來駁斥學聯: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所說,任何有關香港一人一票選舉的建議,必須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進行探討。前特區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所說:「我希望社會能在香港基本法框架內理性討論政改。」

大律師公會於今年4月28日公布《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意見書,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明確表明,只可透過提名委員會產生提名。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二)條亦規定提名委員會要「有廣泛代表性」,「其用語明確地排除一個由全體選民或每一個登記選民組成的提名委員會。」

意見書指出,有建議認為申請人(參選人)能提出有相當數量登記選民的「推薦」,或能展示出有分量或廣泛代表的政黨支持,其提名即應被提委會作例行公事、或「橡皮圖章」式的認可,甚至認為這應是法律給予規定的。公會表明不同意有關觀點,因為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不可能被解讀為暗示提委會在法律上有責任認可,或接受其他實體「提名」的申請人。

意見書強調,提名委員會不應受法例�L制提名符合某些條件的人士(例如基於其所屬政治派別、或基於其能證明擁有某數量或某部分的選民的支持)。這樣的安排於理稱不上是提名委員會自主的行為,亦不能以「按民主程序」為基礎將之理順或合理化。

針對反對派以香港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公民提名」、「政黨提名」,而聲稱這種提名方式也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大律師公會在意見書中明確指出:「有建議認為由於香港基本法沒有明文禁止其他提名形式,因此,除了由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的提名形式外,其他的提名形式應是合法的。香港大律師公會不同意有關建議,原因包括該建議涉及在不適當的情況下運用『如無明文禁止,即為合法』的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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