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外國勢力公然干預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本周四發表聲明,促請中國中央政府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確保香港特區特首普選投票權及被選舉權,不能有「不合理的限制」。中國外交部昨日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作出的決定,是依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是香港特首實行普選的憲制基礎,具有不可動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又強調中國並非《公約》的締約國,《公約》並非衡量香港政改的標準。
聯合國關注政改 指應符《公約》規定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去年3月曾就香港普選問題提出建議。中國中央政府在上星期答覆時指出,香港特區在設計普選特首的辦法上仍有分歧,特區政府會繼續盡力尋求社會共識,實現2017年普選香港特首。但委員會理事會不滿答覆,稱中方無採取實質行動回應所提出的建議,又要求特區政府在兩個月內再作出回應。
委員會本周四在日內瓦再舉行會議,討論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在8月31日對香港特區政改問題作出的決定。他們在會議後發表聲明,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普選權利應包括選舉及被選舉權,參選人不應受到不合理限制,又指需要更多資料了解香港特首及立法會選舉辦法,是否符合《公約》規定。
中國外交部昨日舉行例行記者會,有記者問:「據報道,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3日要求香港特區政府就香港政改及普選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問題進一步提供信息。中方有何評論?」
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回應時表示,香港回歸以來,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根據基本法得到充分保障。中國中央政府堅定不移地支持香港依據基本法和香港其他有關法律,循序漸進地發展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民主政制。
她續說,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31日的有關決定規定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可由普選產生。該決定是依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在充分聽取香港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實行普選的憲制基礎,具有不可動搖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華春瑩指出,中國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基本法,公約在回歸前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該公約不是衡量香港政改的標準。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在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特區政府尚未收到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正式通知,但重申香港政制發展這一憲制議題必須按照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進行。
發言人說,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發言人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通過決定,正式確定香港特區可以在2017年開始,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決定同時為普選特首的具體辦法定下清晰而明確的框架。特區政府會嚴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並在適當時間就普選行政長官的具體辦法諮詢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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