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大會在1966年通過,中國在1998年簽署,但《公約》與中國法律有衝突之處,至今未有執行。英國在1976年簽署公約時作出保留聲明,表明當時在其殖民統治下的香港,不會實施《公約》有關選舉的第二十五B條。回歸後,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記者 李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