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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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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丑」避重就輕 難逃八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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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認「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 法律界批「走精面」亦難甩身

違法「佔領」行動亂港逾兩個月,「佔中三丑」昨日終高調「自首」,但他們竟公然「卸責」,只承認觸犯罪名較輕的《公安條例》第十七A(三)條,即「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其餘刑罰較重的罪名如「煽惑犯罪」、「教唆、慫使犯罪」等,一概未有承認。

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佔中三丑」及其他「自首」者,至少面對8項刑事罪行,而且入罪機會甚高,認為「三丑」即使「走精面」拒認其他罪名,面對當局起訴時,始終難逃罪責。同時,其他未有參與「自首」的「佔領」者,亦隨時面臨「刑事毀壞」等罪名,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罪名一:煽惑犯罪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指出,「和平佔中」所製備的《抗命手冊》等與「佔中」相關的印刷品,內容豐富兼具體,相信是「煽惑犯罪」的其中一項有力證據,因為這可視作一份很正式的文件,而內容相信會被視作「煽惑犯罪」。事實上,《抗命手冊》中亦清楚提及一些法律問題,包括參與者可能會被檢控,如「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及「未經批准集會罪」等。

律師簡松年則指,「佔中三丑」作為「佔中」發起人,首先提出以違法方式霸佔馬路爭取訴求,鼓吹所謂「萬人佔中」,並於9月28日凌晨宣布正式啟動「佔中」,煽動市民由金鐘政府總部開始「佔領」,顯然有煽動他人參與非法活動的意圖,因此「佔中三丑」很大機會觸犯「煽惑犯罪」罪名,而且入罪機會甚大。根據香港《普通法》,一旦觸犯「煽惑犯罪」,最高可被判監7年。

罪名二: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方命令

律師簡松年指出,「佔中三丑」及其他有份「自首」的反對派,在「佔領」行動一開始,已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方命令,例如學聯及「學民思潮」於9月26日暴力衝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後,警方已宣布在場者正參與「非法集會」,並呼籲有關人等立即離開,但「佔中三丑」翌日竟到場「抽水」,其後又宣布提早「佔中」,一直拒絕遵循警方命令。

簡松年指,由「佔領」行動於9月28日展開至今,警方幾乎每日都以各種形式,呼籲「佔領」者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但從未見「佔中三丑」有聽從警方命令,並繼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會,因此涉嫌觸犯「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方命令,或違反集會或遊行規定等」罪名,最高可監禁1年至5年。

罪名三: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律師錢志庸指出,「佔中三丑」及其他參與「佔領」行動的人,過去兩個月長期佔據交通要道,擾亂公眾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有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十七B(二)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而《公安條例》第十八、十九、二十一、二十三條等罪名較重,亦適用於參與違法「佔領」行動的人。

錢志庸強調,「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但「佔中三丑」未有主動承認,這只會令年輕人感到干犯罪行並非大不了的事情,忽略違反法律的嚴重後果。他又指,法庭會考慮相關人的學歷背景,學歷愈高,犯罪動機一般較易成立。

他又批評「佔中三丑」不肯承擔其他罪責,只是想「扮英雄」,並質疑部分政黨成員集體「自首」,「只係想抽水拎選票。」

罪名四:阻差辦公

在「佔中」期間,任何阻礙包括警方及公職人員等執行公務者,均會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二十三條,最高監禁2年。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解釋,其實在「佔領」行動中,很多情況都反映示威者涉嫌觸犯此條例。他舉例指,在警方已宣布有關地方的活動已是非法集會後,警察在執法時被人阻擋,或者在法庭頒發命令後,警方在協助執達主任清理道路上的障礙物時被妨礙或干擾,都有可能構成「阻差辦公」。

他又認為,在警方清場時或設立警方封鎖線期間,有部分示威者馬上築起新的構築物或障礙以阻止警方執法,亦很有機會被控「阻差辦公」。

罪名五:襲警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指出,干犯「襲警」罪行的人,其行為必須有襲擊成分,例如要有肢體接觸,或造成他人身體受損等。他以上周日「雙學」宣布衝擊警方,包括圍堵政總的「大戰」中,示威者暴力衝擊警方防線,甚至向警員潑液體、毆打警員等,均有可能干犯襲警罪。

他續說,在法律上而言,市民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務人員,並未構成襲警罪,但社會曾討論是否應修改有關法例,只是未有共識。他又指,以現行法例來說,倘市民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時,同時間妨礙警方執法,即使沒有任何肢體碰撞,亦有可能會被控「阻差辦公」。

罪名六: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

「佔中三丑」被質疑教唆市民及學生參與違法「佔領」行動,有份參與自首的民主黨成員,亦不時號召群眾參與「公民抗命」,涉嫌觸犯「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前香港律師會會長何君堯指出,是否涉及「教唆、協助」等罪行,要有「主、次」概念,即有「主角」直接觸犯法例的同時,亦有「配角」就「主角」干犯的罪行提供協助,因此在法律技術上,部分並不是直接犯罪,但若協助犯罪者,均有可能被控。

他舉例指,在明知「主角」的意圖下,仍協助他人到地盤偷竊物資、協助他人搬運物資以作堵塞道路等,即屬違法。何君堯說,「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犯罪」並非列明在法例上的罪行,是屬於普通法的法律,最高刑罰與有關罪行相稱。

罪名七: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法「佔領」霸佔交通要道逾2個月,示威者以帳篷、卡板、竹棚等物件堵塞路面,涉嫌觸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行。律師簡松年指出,「佔領」者以大量雜物阻塞金鐘、旺角的「佔領」區,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不便,例如有示威者以鐵馬堵塞金鐘中信大廈一出入口,既阻礙車輛出入,更對相關人士的安全構成潛在危險。

他指出,「佔領」者在公眾地方擺放大量雜物,顯然沒有任何「合法權限」,認為示威者很大機會觸犯「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一罪。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或監禁3個月。

罪名八:刑事毀壞

「佔中三丑」昨日到警署「自首」,警方向他們提供一份表格,「自首」者須選擇他們干犯了哪種罪行,例如「組織非法集會」、「刑事毀壞」等,但「佔中三丑」只「篩選」了罪名較輕的「參與非法集會」。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三丑」及其他前來投案的人,未有參與暴力衝擊警方或立法會大樓的事件,但可能涉及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的「刑事毀壞」罪。

有法律界人士指,「佔領」行動不時出現涉嫌「刑事毀壞」的事件,輕則有示威者在電燈柱「偷電」,重則有激進「佔領」者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一經定罪,可判處10年至終生監禁。因此,除「佔中三丑」外,其他未有參與「自首」的「佔領」者,亦可能隨時面臨「刑事毀壞」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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