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衛生署去年3月勒令回收未在香港註冊的日本治喉痛產品「龍角散」,但其本港代理商指產品並非中成藥,毋須註冊,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昨開審。代理商指衛生署單憑外觀檢視產品包裝上註明的成分,便懷疑屬於中成藥,沒有經過化驗,而且法例沒有賦予署方勒令回收的權力。
申請人為民興藥品代理(國際)有限公司,答辯人包括衛生署及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申請人指衛生署發出回收令之前,派員到萬寧購買兩盒分別薄荷味及蜜桃味的即溶潤喉粉,並依賴外觀檢視其包裝,得悉產品含有人參、桔梗及草藥等成分,便初步認為產品屬於中成藥,沒有經過化驗,但民興藥品提交的兩份專家報告證明產品並無實際中藥效用,只能當一般涼果食用。申請人又指回收令發出前未有公眾投訴服用後不適,當局亦尚未確定產品屬危險、危害健康或不適宜人類服用,故無權勒令回收。
衛署:有藥用價值涉公眾健康
答辯人衛生署指產品包裝上標明的成分確有藥用價值,代理商亦沒有指稱產品完全沒有效用,而當事件涉及公眾健康及安全時,其重要性必定高於代理商的商業利益,即使法例沒有明文賦予回收權,但這是一種附帶的權力。聆訊今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