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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8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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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國安法》草案審議 強調保障人民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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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後的開局之年。 資料圖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的立法規劃,原未將《國家安全法》修改列入。2014年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反間諜法》,並相應廢止原《國家安全法》。時隔不足兩個月後,一部全新的、立足全局的《國家安全法》提請常委會初次審議。這部原未列入立法計劃,但立法進程極快的重要法律,被認為將貫徹以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是2015年最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

這部重要法律的草案尚未對外公佈全文。據報道,草案對國家安全的定義明確為「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和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這種可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草案在立法宗旨中強調「保護人民的根本利益」,規定在國家安全危機管控處置中,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組織權益的措施」。

草案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與維護國家安全需要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國家安全保障體系、不斷提升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並對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財政保障、物資保障、科技保障、專門人才保障、專門工作手段保障和宣傳教育保障等,進行了具體的制度設計。

明確權利義務 強調人人有責

對於公民和組織的四項權利,草案明確,即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受法律保護的權利,補償撫恤優先權,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公民權利和自由受保護權。在賦予權利的同時,草案強化了公民和組織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強調國家安全人人有責。

參與國家安全法初次審議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國家安全法是一部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律,其結構合理,內容全面,基礎較好,「建議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修改,加快立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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