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敏康教授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
一向標榜民主自由的美國,在限制言論自由方面已經為全世界做出指引;本港高等法院的判案曾指出: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權利,這個權利在「需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時可以被限制。香港近日所謂「反水貨客行動」,那些參與行動的暴徒,辱薨蟡揹客,暴力檢查路人攜帶物品,早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界限,嚴重破壞香港法治和形象,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和懲罰。
最近,美國奧克拉荷馬大學一個學生聯誼會引起世界關注,原因是該聯誼會成員被人拍攝到在巴士上高喊針對黑人的口號,又稱不准黑人入會。片段被人放上網後,校方反應非常及時:校長立即舉行記者會,強調絕不容忍涉及種族歧視行為,聯誼會成員濫用言論自由,應該受到譴責;校方隨後又決定將兩名涉及種族歧視行為的學生逐出學校,指兩人在聯誼會活動上帶頭高叫針對黑人的口號,認為他們的行為會導致學習環境滋生出敵意。
言論自由不是放任自流
在美國,自由言論和表達受憲法保護,但是,當言論涉及煽動、對事實的虛假陳述、淫穢、兒童色情、冒犯性言論、恐嚇等情況時,都是得不到憲法保護的。也就是說,法律保護言論自由的同時,必然要對言論自由的內容及表達方式進行必要的限制,而不是放任自流。同時,美國政府還可對言論自由的「時間、地點和方法」進行必要規制,尤其是言論自由所表達的方法是否與特定時間的特定場合的正常行為基本符合。一向以民主自由標榜自己的美國,在規制言論自由方面已經為全世界做出指引,香港為何還容許那些極端分子打荂u言論自由」的旗號破壞香港法治和形象呢?這的確是一個值得大家深思的問題。
反觀近日所謂的「反水貨客行動」,那些參與行動的人士辱薨M驚嚇路人、拍打和腳踢路人的行李、查看路人攜帶的物品等,早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界限,套用一句保安局局長的話,「呢曭韖G暴徒行為,係完全濫用表達意見鵀菪恁A超越法律容許鴭魚u。」針對這些違法行為,不僅當局要採取法律行動,全社會要同聲譴責和零容忍;有關單位也應該嚴肅處理這些違法者,而不能只將這些行為視為屬於「言論自由」表現而放任不管。毫無疑問,《基本法》第27條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但是,誠如香港高等法院在Dr. Kwok-Hay Kwong v. The Medical Council of HK一案中所言:言論自由不是絕對權利;這個權利在「需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健康或道德時可以被限制。
應嚴肅處理「反水客」暴徒
香港水貨客增加,給本地市民的生活帶來某些不方便,這應該屬於管理問題。香港少數人希望通過遊行抗議引起政府的關注,這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其中的一些組織者與違法「佔中」、暴力「佔中」有千絲萬縷之聯繫,他們不甘心「佔中」失敗,希望用「鳩嗚」、「反水貨客」等方法延續他們的反社會行為。但是,當他們將抗議的目標轉向遊客和商舖、並對他們施加暴力和謾螳氶A這種所謂的「言論自由」就變成了對合法利益的非法侵害,是法律必須加以禁止和懲罰的行為。
有人說,「佔中」令香港缺乏法治的威懾力,這可能是事實!現在經常看見是:警員客客氣氣拉人、犯法者飛揚跋扈、橫行霸道。此情此景,令人無法接受。筆者呼籲警方重抖擻,採取多項措施遏制此類違法犯罪者。此外,也經常見到少數人在遊行抗議中以口罩等物遮面,不敢示人於真面目。這既表明其違法心虛一面,也表明其可能為了實施違法行為而躲避法律制裁。從公共利益角度考慮,警方應該主動執法,對那些試圖掩蓋面目的人士及時進行身份核對工作;一旦有人實施暴力行為,就應該將這些人果斷逮捕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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