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普選制度源自基本法
■1990年頒布的香港基本法作出了有關特首普選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決定,明確2017年可以實行特首普選。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4年8月31日決定,規定了特首普選制度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素。
特首普選制度具香港特色
1.由具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提名產生候選人,是一種自然制度演變。
2.當選的特首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香港社會和中央政府「雙認可」的機制,是一種制度創新。
特首普選制度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1.香港特定的憲制地位。 2.香港特殊的民主發展情況。
3.香港複雜的社會政治生態。 4.香港多元的利益訴求狀況。
特首普選制度4個優點或特點
1.合憲性 2.民主性 3.正當性 4.穩健性
普選制度應放在「一國兩制」制度框架內考量
■不僅要從香港的角度看,還要從中央政府的角度看;
■不僅要看到它對香港內部各方面利益關係以及香港繁榮穩定帶來的影響,還要看到它對香港與中央的關係、對國家安全帶來的影響;
■不僅要追求民主成分的提高,還要講究原則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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