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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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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專輯:香港基本法知識答問(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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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濤監誓,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梁振英宣誓就職。

問:香港的最高首長是誰?

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首長是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法定責任,是按照基本法的規定,既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也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

問:出任行政長官需要滿足哪些最基本條件?

答: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最基本條件:一是年滿四十周歲,二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三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四是在外國無居留權。 (基本法第四十四條)

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任期有限制嗎?

答: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

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要申報財產嗎?

答:要。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基本法第四十七條)

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如何產生?

答: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在香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最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問:基本法對香港普選是如何規定的?

答:基本法的規定是非常原則性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而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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