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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基本法頒布25周年專輯:香港基本法知識答問(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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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日,胡錦濤出席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周年大會暨香港特區第四屆政府就職典禮。資料圖片

問: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有哪些職權?

答: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概括起來有十三項,具體包括:

(一)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

(五)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六)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七)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八)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九)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一)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二)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三)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

問:行政長官因為外訪、休假等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如何處理?

答: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

問: 行政長官因為辭職、死亡等原因出現缺位時,如何處理?

答: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缺位期間的職務代理,依照上款規定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基本法網站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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