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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鵬飛
目前香港特區以「雙普選」為目標導向和主要內容的政制改革和民主化進程,究竟是在哪裡起步的?它的憲制基礎和法理根據是什麼?這裏,有四句話可以說明問題--源自香港回歸的大背景,源自「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國策,源自「一國兩制」的「大法典」--香港「基本法」,源自中央政府的發動、推動和依法授權。
而結合歷史發展來看,有五個重要的「歷史的關節點」或曰「推動力」--1984年的中英「聯合聲明」、1990的香港《基本法》、2004年的「人大4·6釋法」和「人大4·26決定」、2007年的「人大12·29決定」、2014年的「人大8·31決定」。
首先,一直到1984年中英談判成功正式簽署「聯合聲明」時,對於回歸以後香港特區的政治安排尤其是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問題,僅僅是中國政府在「正文」和「附件」中原則性的政治承諾:
中英「聯合聲明」「正文」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當地人組成。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具體說明》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立法機關由當地人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
這也就是說,在1984年中英雙方通過外交談判達成的國際協議--中英「聯合聲明」正文及其附件中,對於未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僅僅有兩句話:一句是「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另一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這裏第一次指明了未來香港特區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之民主化的目標和路向,但是無論是行政長官的產生還是立法會的產生,都還沒有任何涉及「普選」的字樣。
而且,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香港回歸後新香港要搞民主政治、搞民主選舉,這也並不是中英雙方外交談判「談」出來的東西,不是英國政府為香港人民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爭取來的,而是中國政府依據「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國策,從實現和保障香港人民在新香港「當家作主」之民主權力的戰略考量出發,單方面作出的政治安排和政治承諾。道理很簡單,香港回歸以後,未來香港特區政治發展和政制改革怎麼搞,完全是中國的內政,英國人是沒有資格、沒有權力參與和干涉的。(四)
(作者係北京市政協委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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