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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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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改問題是話語權問題


宋小莊 法學博士

6月18日,特區政府提出的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方案被反對派議員否決。反對派議員之所以反對,是不願意「袋住先」他們誤以為的「假普選」,更不願意「袋一世」。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明明是「真普選」,卻被說成是「假普選」。問題的核心,仍然歸結到話語權的問題。反對派議員,基於本身的政治立場,是屁股決定腦袋,聽不進理性意見,但選民才是議員的「米飯班主」。歸根結底,選民是有選票的。

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真普選,不是假普選。理由有兩個:一是政改方案是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的;二是政改方案並沒有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第25條b項的規定,也沒有不合理的限制;如果特區政府的宣傳工作做得好,甚至可以證明政改方案是符合上述國際公約的,即使上述國際公約的有關條文在國際法上並不適用於香港特區。

政改方案得到歐美駐港領事的肯定

特區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的民主程度是相當高的,雖然未必可以佔據世界民主前列,但並不亞於大多數世界發達的民主國家。尤其是在香港政黨政治不成熟,回歸時間尚短的情況下,能有這樣的方案提出,本來是「一國兩制」的驕傲才對。

這並不是胡言亂語,不少歐美等發達民主國家的駐港領事曾向立法會議員,包括建制派和反對派議員,表示支持香港特區的政改方案,並勸說反對派議員支持,這是香港媒體公開報道的事實,並非筆者杜撰。代表其本國處理涉港外交和領事事務的享有特權的外國人表示支持,難道是「長毛」所說,有「中間人」出價一個億來收買嗎?是為了討好中國嗎?是虛情假意嗎?當然不是。這些外國領事大多都熟悉國際法,了解上述國際公約的規定,也了解發達民主國家對該國際公約的保留,還了解本國政制發展的民主進程,旁觀者清,他們認為香港反對派的種種指責不盡合理,才會有肯定的說法。

反對派否決政改的理由不成立

這樣的方案,卻被香港反對派說成是「假普選」。從香港媒體的報道、評論和反對派議員的指責,歸納起來,反對的觀點主要有幾點:

一是沒有公民提名。其實,世界各國和地區採用公民提名的並不多,上述國際公約也沒有公民提名的內容。台灣倒有,自1996年有直選「總統」以來,有六屆(含2016年)選舉,只有2000年採用過一次公民聯署。香港特區為什麼要採用與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不一致、世界上不常用、上述國際公約並沒有的公民提名呢?

二是提名委員會的產生不民主。提名機構不像投票選舉,要滿足普及性、平等性、秘密性、自由性、直接或間接性的原則。美國總統候選人由政黨提名,美國的政黨本身不是民主產生的,與香港特區的各政黨一樣。美國只有兩大政黨能提名,其他政黨沒有提名權,本身就是不民主的。公民提名也是不民主的,只有百分之一、二的公民能提名,不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制度。然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有廣泛的代表性,各界別的劃分、產生名額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產生,是具有一定的民主性的,只是不能把「廣泛代表性」理解為「擴大選民基礎」而已。

三是提名有篩選。提名篩選是世界大部分提名制度的功能,任何提名包括反對派說的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也有篩選。上述國際公約規定的不合理或歧視性限制不包括篩選。聯合國人權中心編撰了有關選舉的法律、技術和人權的手冊,只是提到對政府支持的被提名人不得有優惠,不得有性別或種族歧視,對政黨不得有不合理的參選限制。被反對派議員否決的2017年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並沒有任何優惠性或歧視性的規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原有對行政長官政黨身份的限制,也只是在當選之後,並不是在參選之時。

四是提名要專門篩選反對派。這也不合邏輯,香港基本法是1990年制定的,香港的立法局的分區直選是1991年開始的,當時香港還沒有政黨,更不用說反對派政黨了。莫非當年基本法的起草者未卜先知,知道回歸後香港會有反對派,預先埋下了伏筆。實際上,不論是建制派、還是反對派都要經過提名委員會的篩選,挑選出能效忠、有本事的行政長官候選人。這種機制與議會制國家對內閣及其成員的「信任案」和「不信任案」一樣,其篩選的民主程序或標準是二分之一多數,也是正常的。

五是提名要篩選政見不同者。這也是謊言,中央只是不願意讓對抗中央政府、反對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人成為行政長官,香港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要向中央政府負責,要擁護香港基本法,不能向中央政府負責、反憲、反法的人,自然不得當上行政長官。上述手冊認為,由公職本身引申的、與有關公職人員職務性質和職責有關的合理資格限制,不被認為是歧視。香港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年齡、公民身份、盡責對象等要求,是對參選資格的限制和要求,不可能被認為是不合理的或是歧視性的限制。《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並未要求參選者要有願意履行憲法規定的公民義務的表示,即使有這樣的規定,也是應該的。不願意承諾履行公民義務者可以參選香港行政長官嗎?

選民才是議員的「米飯班主」

上述國際公約的確有不能因「政見或其他主張」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在法理上,這不包括違抗本國憲法和法律的政見和主張,特別是憲法和法律明禁的事項。假如有人在英國領土上提出廢除英國君主制的主張,在美國領土上提出各州分離的主張,美英兩國都不視為一種「政見」,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是上述公約保護的權利。他們都不可能、也不應該成為議員、首相、總統的。

香港廣大選民當然不是憲法學和國際法學的專家,但如果特區政府可以深入淺出地向社會大眾解說,香港大多數媒體和群眾是會接受的。反對派議員,基於本身的政治立場,是屁股決定腦袋,未必能聽得進去任何理性的意見,但選民才是議員的「米飯班主」。歸根結底,選民是有選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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