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新的《國家安全法》是按照內地的實施體制和運行機制設計和規定的,並未完全考慮「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地方性政權機關的配置和運行機制設計的,目前在香港實施的可能性不大,但這不等於香港特區就沒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使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有法律依據,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不能永遠沒有時間表。
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的《國家安全法》,舊的國家安全法早前已為《反間諜法》所取代。在國家安全委員會成立後,中國第一次以全國性法律的方式制定了具有框架性的國家安全法,在該框架下,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正在形成和完善。
該法有兩條條款涉及港澳,其中一條還涉及台灣。涉及港澳台的是第11條第2款,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這體現了法律的「屬人」效力。涉及港澳的是第40條第3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澳門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體現了法律的「屬事」效力。
兩岸四地同胞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這是符合中國憲法的。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中國公民具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權機關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由於台灣尚未與大陸統一,《國家安全法》沒有提到台灣政府。台灣有媒體認為這是北京的傲慢,恐怕並不如此。如果北京傲慢,就會把港澳台政府並列。正是北京不傲慢,才有上述有區別的表述。維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全中國人民,除了大陸同胞之外,自然還包括了港澳台同胞。如果不包括,願意維護國家安全的台灣民眾反而不高興,兩岸四地人民都有維護國家領土完整的心願。就像台灣的「憲法」,也明確「中華民國」的領土涵蓋大陸一樣。如果不涵蓋大陸,就是「台獨」了,不符合「一個中國」的原則了。
對《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和頒布,香港社會有兩個疑慮:一是該法會不會在香港特區實施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二是該法與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有什麼關係?需要說明一下。
《國家安全法》在港實施可能性不大
對於第一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表示,該法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不會在香港特區實施。從該法七章84條的條文來看,該法的規定是非常原則的,有少數條文也未必適宜在香港特區直接實施。雖然不能完全排除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可能性,但這個可能性目前看來並不大。
為什麼不能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呢?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國家安全法》提到的有關事務,既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也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並不是不可以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
然而,該法是按照內地的實施體制和運行機制設計和規定的,並未完全考慮到「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地方性政權機關的配置和運行機制設計的。如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後,只能通過「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這樣可能會出現運行機制上的不協調的問題。在沒有處理運行機制的問題前,該法不會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
未列入附件三,並不等於不必在香港特區落實,也不等於香港特區就沒有國家安全的職責。該法第40條第3款規定的香港特區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所謂香港特區,主要是指香港特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這樣就不能不提到該法與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關係。
應當指出,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是刑法,而《國家安全法》是屬於行政法,兩者是有區別的。例如該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竊取、洩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此相比較,香港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顯然是屬於「依法懲治」之部分,使特區政府的執法有法律依據。
香港應總結經驗 研究23條立法
可以推斷,在《國家安全法》提到的各級政權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中,對香港特區而言,最主要是指香港基本法序言明確提到的「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責任,以及第23條規定的,「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團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團與外國的政團建立聯繫」的責任。
為此,香港特區應當總結2003年7月該立法受挫的經驗和教訓,重新上路。香港基本法第23條雖無時間表,但有執行該法職責、維護國家安全責任的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不能沒有時間表,沒有時間表就意味着沒有有關工作的時間表。世界上沒有與時間(表)不相聯繫的工作和職責,沒有與時間相聯繫的工作和職責,就等於沒有這樣的工作和職責。如果一個人說,他沒有與時間相聯繫,也就是他的存在與時間沒有關係,實際上他已經不存在了。
特區政府的意思也許是說目前時機不成熟,要等待適當時候才履行立法責任,這是情有可原的。立法不能一蹴而就,如何創造一個適當的立法氛圍的工作,需要排上議事日程。立法的決策,要經過研究才能實現。相關的法律教育應當如何進行、需要多長時間推行,也需要謀劃。凡此種種,都需要時間表。否則,所謂憲制責任就是一句空話,沒有時間表也就會淪為推卸責任的代名詞了。無論如何,香港基本法的地位和權威不能被犧牲,「一國兩制」不允許這種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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