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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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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鉅源關雄生上訴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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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前執行董事陳鉅源。資料圖片

與許郭一併11月初審訊 剔除部分理據料聆訊減時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昨日批出陳鉅源及關雄生二人就部分理據的上訴許可。案中被定罪分別判囚5年至7年半的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等4人目前已全部成功取得推翻定罪上訴許可,將於11月2日開審,屆時上訴庭將釐清控方須否證明許仕仁確有做出實質的失當行為。副庭長倫明高昨日亦在書面判詞中裁定其他不涉及純粹的法律爭拗,如陳鉅源爭拗的其中6項理據,以及關雄生的「法律專業保密特權」論據全被剔除,估計11月原定的7天上訴聆訊將可節省一半時間。副庭長倫明高亦批准陳鉅源可同時申請減刑。

頒55頁判詞 陳關出庭十分鐘被押走

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昨日特別開庭,頒佈上訴申請許可裁決長達55頁的書面判詞,並事前知會懲教署須將陳鉅源及關雄生帶到法庭應訊,但法庭卻指明辯護大律師全部毋須出庭。陳、關二人得悉部分上訴論據被拒絕後,未有特別反應,開庭僅10分鐘即被懲教署人員押走。

倫明高昨日在庭上解釋,由於司法機構的《實務指引》於去年底生效後 、刑期低於7年的被告必須先向一位法官申請上訴許可,所以案中除了刑期為7年半的許仕仁外,其餘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均須先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認為郭炳江僅提出的兩項上訴論據存有法律爭議,應交由上訴庭處理及詮釋,即包括「許仕仁沒有實質的行動與陳鉅源串謀」,「認為所謂的行賄,亦要許作出實際配合,即收錢後許有作出或不作出特定的行為」。故郭炳江可省卻申請上訴許可程序,直接於11月2日出席上訴正審。

但陳鉅源與關雄生二人提出的額外6項及一項理據,包括「案件無足夠表面證據證明陳鉅源是知情及參與行賄」、「既然郭炳江、郭炳聯均獲判第七項罪名不成立,陪審團卻裁定陳罪成,是不一致不合邏輯的裁決」、「陪審團每天考慮裁決時間太長或令他們疲勞或受壓力,致裁決不穩妥」等。

剔除陳關共7項理據 官:無爭拗餘地

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認為毫無勝算機會,甚至是無爭拗餘地,根本毋須交予上訴庭去處理,要求在現階段剔除有關理據。

上訴庭副庭長倫明高認為陳鉅源提出的其中一項「不合邏輯及不合理的裁決」論據,是基於該串謀行賄罪名,身為僱主的郭炳江及郭炳聯均罪脫,但陳卻被定罪,當中含有「事實加法律」的混雜爭拗點,故亦就該論點批出上訴許可。

至於陳鉅源提出的其餘5項理據,副庭長倫明高指陳鉅源針對的「陪審團每天考慮裁決時間太長或令他們疲勞或受壓力,致裁決不穩妥」之說,但其代表的英國御用大狀於原審時從沒有就此點作出任何投訴。且本案在審訊第127日後,9名陪審員退庭商議,根據上訴庭指引陪審員退庭時間至晚上8時屬一般正常情況,陪審員退庭時間長短屬司法酌情權,認為毫無勝算機會,甚至是無法律爭拗餘地,根本毋須交予上訴庭去處理,故在現階段剔除其餘的5項理據。至於關雄生另一項「法律專業保密特權」亦被下令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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