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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日前指出特首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特首梁振英昨日表示,張曉明的講話並沒有說過行政長官權力「凌駕」司法機關及立法會,外界的批評是斷章取義。的確,按照基本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和立法原意,香港實行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特首的法律地位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目的是要確保特首能夠切實履行中央政府授權的責任,確保中央政府能夠通過特首對香港實行有效管治。張曉明重申基本法所確立的行政主導基本原則,絕非「搬龍門」、搞政制「僭建」,而是有助港人更清晰準確地認識基本法和香港的政治現實。
堅持行政主導,不搞「三權分立」,是香港政治體制的重要原則。1987年,當時國家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明確指出,歐美國家盛行的「三權分立」並不適合在香港推行。香港直轄於中央政府,是中國主權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並非獨立的政治實體,香港特區的權力均源自中央授權,自身並沒有完整的行政權和立法權,根本不可能把西方的「三權分立」照搬過來。同時,鑒於港英時期實行行政主導的有效性,為了保持香港原政治體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延續其合理部分,發揮行政效能,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最終確定了香港特區實行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
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包括第43、48、51、60、62、74、76等條款,行政長官具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香港特區的首長,同時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擁有廣泛的決策權,對立法行政有法定制衡權,包括對立法會通過法案有一定的發回重新制定權,甚至有一定的解散立法會的權力,又有法官任免權。行政長官擁有的法律地位和決策權,體現了行政主導原則,也使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個機關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三權之上起�蚆p結樞紐作用。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饒戈平指出,儘管行政主導在基本法中沒有以文字出現,但是基本法就是按照行政主導的體制設計的,而且行政主導的體制也的確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立法原則。
在「一國兩制」之下,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享有管轄權,但並不直接管理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不介入特區政府的日常運作。中央如何對香港特區實行有效管治?就是以行政長官為主要途徑和抓手。基本法規定香港實行由行政長官領導的行政主導,有人也稱之為「行政長官制」,既實現中央對香港的有效管治,又不會直接干預香港「三權」處理內部事務,避免了中央「直接干預管治」的風險。而且,香港作為高度開放的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異常複雜,必須有一個反應快捷、高效率的強勢政府。行政主導有利於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符合港人的利益。
回歸以來,由於種種原因,行政主導原則未能在香港得到很好的落實,乃至被一些人忽略。如今張曉明重申基本法所確立的香港政治體制的基本原則,重申中央立場,絕不是對香港政制進行「僭建」,而是提醒港人直面香港的政治現實,正確認識和執行基本法,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全面和準確落實。反對派對張曉明的講話無限上綱,斷章取義,誇張地引申為特首是「土皇帝」 ,根本是歪曲事實,企圖加深港人對基本法的誤解,只會損害中央與香港的關係,對香港有害無益,港人必須清醒認識、嚴厲駁斥這種謬論。 (相關新聞刊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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