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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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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三權分立」違憲法學基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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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資料圖片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磊認為,張曉明的觀點符合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首先,「三權分立」不能作為政治體制的一種類型。一般情況下,憲法學將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分為三種類型,即總統制(也有的國家屬於半總統制,如法國、俄羅斯等)、議會內閣制(如英國、意大利等)、委員會制(瑞士),所以,從政治體制的分類上來說,確實沒有把「三權分立」作為國家政治體制的一種類別的,換句話說,「三權分立」不能作為一種政治體制的概括或表述。所以,張曉明說香港的政治體制不是「三權分立」完全正確,相反的,認為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才違反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通說。當然,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地方層面的,與國家層面上的政治體制還是存在一些區別的。

其次,香港的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如果與現有的國家政治體制類比的話,香港肯定不屬於議會內閣制,因為議會內閣制是議會選舉中多數黨的領袖成為總理或首相並組閣;香港顯然也不屬於委員會制,行政首長不是輪流坐莊。那麼,與香港最為相似的實際上就是總統制了,總統制就是一種行政主導體制。香港政治體制也是行政主導體制的一種,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

特首對中央特區負責超然「三權」

香港基本法規定得很清楚,行政長官既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也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他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且,香港基本法是把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分開來規定的。

最後,行政長官地位超然於「三權」之上。香港基本法在政治體制裡規定了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又規定了行政長官是雙首長制,又是整個特別行政區的代表,顯然,相比較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而言,行政長官應當是權力核心。

他強調,說行政長官超然於「三權」之上,不是說行政長官不受法律約束,不是說他不受其他機關的制約和監督,而是強調行政長官在政治體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任何人、任何機關都必須遵守法律已經成為一個常識,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長官當然不能超脫於法律之外。

王磊指出,張曉明說到香港的政治體制時,認為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轄之下,實行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行政與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以及實行司法獨立。這個說法完全符合憲法學基本理論、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全面準確地闡述了香港的政治體制,不僅指出了香港特區各機關之間的關係,也指出了中央和特區之間的關係。■記者 劉凝哲、馬靜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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