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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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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殖」難道沒有法律依據嗎?


宋小莊 法學博士

在香港基本法制訂的同時,全國人大還制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要求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反殖」、「去殖」都是普世價值觀,也是「一國兩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的繁榮穩定原則是法律依據,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關決定和釋法以及有關的國際法也是法律依據。「去殖」、「反去中國化」無法律依據說可以休矣!

9月20日在「香港在國家發展戰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論壇上,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發表講話,提出香港沒有依法「去殖民化」,反而讓上世紀80年代英國的「去中國化」死灰復燃。這是需要香港特區認真反思的。

「去殖」法律依據不容視而不見

對當年英國推出的「去中國化」運動,記得沒有任何記者追問英國人,有什麼法律依據?但陳會長一說香港沒有「去殖」,香港就有記者問,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陳會長回答說,要從香港基本法找依據。本來事情也就解決了,可惜反對派還繼續胡攪蠻纏,偏有政府官員和建制派的重要人物還說找不到依據。香港一些政界人士的輕浮、浮躁、淺薄、反智,可見一斑。筆者不信邪,寫出來給他們看,希望他們自己配一副好的眼鏡,但不要找邪門的眼鏡鋪,否則戴上有色眼鏡,還是看不到。

香港基本法第8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是否牴觸香港基本法是對港英時期遺留下來的、需要「去殖」的審查標準,牴觸香港基本法就不能再保留,該法第40條對新界兩字加上「引號」;第103條提到「給予外籍人員的特權待遇」,就不能保留,就是「去殖」。

即使沒有明顯牴觸香港基本法,亦非永遠不變、不必「去殖」。但是否「去殖」,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陳會長舉例說,英皇道不必改名,也是這個意思。香港基本法認為對此類問題,可由政府制定政策處理,也可由立法機關修改。該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行政長官制定政府政策;第74條規定,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要由政府提出,故政府既可以提出修改和廢除某些作法的提案和法案,也可以提出制定直接「去殖」的法案,還可以直接禁止「去中國化」的法案。

不「去殖」和「去中國化」異曲同工

香港特區有沒有反對「去殖」、對「去中國化」的行為沒有制止,反而「去中國化」呢?對此,公道自在人心,世人有目共睹。實際上,不「去殖」和「去中國化」是異曲同工,孿生邪魔,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特區政府不願意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反而執行與該立法解釋有牴觸的司法解釋;對全國人大常委會「8·31」的決定,違法「佔中」人士要求撤回,政府沒有有效應對;香港中學通識教材宣稱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為破壞法治,政府沒有審查;將中學歷史必修課改為選修課;對內地的學歷資格、專業資格者設置關卡,在承認、認可和實施等方面扭捏推搪,恐怕都是這一類表現。

在香港基本法制訂的同時,全國人大還制定《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要求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根據體現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的原則產生」,現在平穩過渡的原則已經實現了,但體現國家主權的原則是否都實現了呢?如沒有完全實現,仍然有待努力,仍有「去殖」必要。這就是法律依據,有沒有這樣的具體內容呢?這也是有的,在此舉兩例:

(一)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基本法第160條第1款規定,作出《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該決定指出:「原有法律或附屬立法中」,「有關英文的法律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應解釋為中文和英文都是正式語文。」但在司法、法律和政府商業活動中,還存在相當普遍的歧視中文、英文優於中文的情況。

(二)該決定附件三規定,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詞或詞句(如女王陛下、英國政府、本殖民地、總督等)的替換原則,回歸18年來,有關的變更、適應、限制或例外的工作,迄今沒有完成。例如《刑事罪行條例》提到的「叛逆罪」、「煽動罪」就有不少殖民地字眼,沒有完成替換和適應化。尤有甚者,沒有完成適應化卻成為不予適用的理由,被保留的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處於擱置狀態。

「反殖」「去殖」是普世價值觀

香港基本法序言指出:「根據中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區」;「根據中國憲法,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也就是說,設立香港特區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第31條;但制定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據卻是中國憲法的整體,不是某一條條文,不限於第31條。既然憲法是香港基本法的制定依據,是母法,憲法也可以作為香港特區「去殖」和反對「去中國化」的法律依據。

國家憲法序言明確表示,堅決反對殖民主義。這是國家重要的外交政策之一,如國家在外交事務中堅決反對殖民主義,但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卻容許「不去殖」,甚至容許「去中國化」,是對國家外交形象的嚴重玷污。這不涉及意識形態之爭,也並不是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才「去殖」,香港實行「一國兩制」就不必「去殖」。其實,「反殖」、「去殖」都是普世價值觀。該價值觀有兩個分不開的內容,正如1960年聯合國《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所說的那樣,一方面要闡明「世界人民迫切希望消滅一切表現的殖民主義」,「必須結束殖民主義和與之有聯繫的一切隔離和歧視的措施」;另一方面還闡明「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個國家的團結和破壞其領土完整的企圖都是與聯合國憲章的目的和原則相違背的。」因此,這也是「一國兩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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