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曼琪 律師
香港不是一個國家,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因此,香港的「行政主導體制」是根據國家憲法及基本法所定的地方政治體制。根據基本法第43及45條,特首是經選舉產生後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向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負責,在憲制上有「超然」的憲制地位,體現國家對香港行使主權。
特區政府的「行政主導體制」比港英政府的政治體制民主及進步。根據基本法第2、43、45、49、50、52、64、72及85條,特區政府「行政主導體制」、行政和立法互相制衡及配合,司法獨立及特首向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雙負責,比港英時代港督主持行政及立法兩局會議,兼任立法局主席,集立法行政權力及駐港三軍總司令職位權力於一身民主及進步。若有人主觀堅稱香港自港英時代已是「三權分立」,特區政府「行政主導制度」損害香港司法獨立,是不認清事實、歷史及法律,錯誤及盲目地留戀殖民統治,我們必須就此「去殖民化」。
本人不同意梁家傑立法會議員表示香港在回歸後立法會已經實行「去殖民化」,本人認為單是將「港督」改成「特首」等字眼,僅此體現「去殖民化」還不夠,因為現有法例對國家行使主權觀念仍有含糊不清及錯誤之處。
香港回歸18年。然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條至第5條、第7(1) 條及第9條有關叛逆、襲擊女皇、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等罪行及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第3條有關諜報活動罪行,充滿殖民地色彩及違反國家主權的字眼,例如「女王陛下」及「聯合王國」等字眼仍未被刪除,以警隊仍須效忠「女王陛下」為明顯的例子。因此,香港仍未根據基本法及上述《香港回歸條例》完全「去殖民化」。
本人促請香港特區政府儘快研究及刪除具殖民地主義體制的本地法律字眼,包括直接刪除出現於上文所述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及香港法例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的「女王陛下」及「聯合王國」等字眼,並直接及毫不含糊地由中央人民政府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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