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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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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登記及懲罰制度應當改革


宋小莊

香港基本法第39條確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第1款指出:「本公約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的任何權利與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與自由逾越本公約規定的程度。」筆者認為,香港特區2012年和2015年的選民登記住址核查而連帶的26萬多選民登記被除名的事件,逾越了上述公約規定的程度,特區政府盡快糾正,則善莫大焉!

香港特區的選舉制度是多元的,與選民的登記住址存在有關、無關和部分有關、部分無關的關係,情況如下:(一)區選與選民登記住址有關。(二)立法會選舉與選民住址部分有關,部分無關,分區直選與選民住址有關,但選區大小與區選有很大的分別,其選區大小相差十倍以上;功能界別選舉與選民住址無關,不論是傳統功能界別的選舉,還是2012年才引進的超級議席選舉,都與住址無關。(三)選舉委員會的選舉與選民住址無關。(四)如行政長官實現普選,也與選民的登記住址無關。

由於香港的選民登記是以區選的登記為基礎的,區選的登記一出問題,其他的選舉也就出問題,選民的投票資格,包括本來沒有住址要求的投票資格,也都受到牽連。甚至本來沒有住址要求的參選資格,也受到牽連。

香港的任何選舉,參選人均不受到住址的限制。(一)區選雖然劃分了431個選區,但參選人可以「空降」。所謂「空降」,就好像降落傘一樣,431個選區的任何選區都可以降落,沒有選區與登記住址掛u的限制。(二)立法會分區直選雖然劃分了五個選區,但參選人也可以任意在五個選區的任何選區空降,與住址無關。功能界別選舉的參選人有資格的限制,傳統功能界別的選舉,參選人要有屬於特定功能界別的限制;超級議席的參選人有作為現任區議員的資格,但都沒有住址的要求。(三)選舉委員會的參選,有界別的要求,但沒有住址的要求。(四)行政長官的參選人,雖然有在香港連續居住滿20年以上的要求(香港基本法第44條),但沒有一定要住在哪一個選區的要求。

選民登記住址有誤受罰存荒謬

奇怪的是,香港的選民登記就一定要與準確的住址有關,否則就要受到懲罰。懲罰的方式有三種:

(一)剝奪政治權利,除去選民登記資格。從2011年的區選後到2015年的區選前,特區政府總共剝奪了26萬多選民的登記資格。這在只有350萬登記選民的香港,比重不可謂不大。可能有人誤解這只是剝奪區選的選民資格,非也。這是剝奪了香港所有選舉的參選和投票資格,稱之為「剝奪政治權利」並不為過。

在內地,只有重犯,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才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由於囚犯在監牢裡是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所以內地被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刑滿後若干年。在香港,囚犯還可以投票。但香港選民登記住址不正確,就會被剝奪政治權利,要受到比囚犯更為嚴重的政治懲罰。

(二)「種票」的刑事懲罰。申報地址不正確,如被發現,不論有沒有在選舉中投票,都是「種票」的刑事犯罪。為了避免犯「種票」罪的人過多,香港的刑事檢控部門和法院負擔不了,監獄人滿為患;特區政府特別「發善心」,「辦好事」,動用了跨部門的力量,以世界各國所不可能做到的非常力量,進行核查,果斷除名,多達26萬多人。結果是:被除名的選民不能提供正確的住址,就永遠沒有選舉權。如他們有投票意願,唯一的辦法就是犯罪,被抓進監獄之後,就可以憑他們最後申報的住址選區投票。如他們在區選前犯罪,並被抓進監獄,既可以投區選的票,還可以投立法會選舉的票和其他選舉的票。這種荒謬的故事,竟然在香港發生。

(三)比「種票」更為嚴重的選舉舞弊的懲罰。如選民申報地址不正確,還去投票,不論該選民是否認識有關的參選人,都按選舉舞弊論處。但有關的參選人卻未必受到懲罰。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些觸犯選舉舞弊罪的犯人,進了監獄以後,如果其選民資格沒有除名,還可以在監獄裡投票。如果被除名,應當還可以重新登記,以最後申報的住址得到在監獄裡的投票資格。

不說不知道,一說嚇一跳。但香港有不少所謂的人權組織、所謂人權法的律師和學者,對這種情況卻不置一詞,熟視無睹。但對內地出了什麼小問題,卻大驚小怪,這也是香港才可以目睹的怪現象。

廢除誤報懲罰 保留「種票」懲罰

筆者不是唐吉坷德,沒有與風車鬥力的興趣。只是想利用現存的可行機制,提出兩點改革意見:

(一)利用身份證的住址為選民登記住址。香港投票權屬於適齡的永久性居民,該居民取得永久性身份證時,都申報過住址。對該居民而言,該住址最重要,如同內地戶口本上的住址一樣。對該住址所在選區,也是最熟悉的。不論日後是否搬家,搬多少次家,除非有相對穩定住所,對一年「死約」、一年「生約」的租房地址,或其他臨時住址,該選民都未必會申報。讓選民在最熟悉的選區投票,並無不妥。只要該選民表示願意登記為選民,就可以申領永久性身份證的地址為住址。如選民要變更住址,可以變更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的住址。

(二)廢除對選民住址誤報和投票的懲罰,但保留對區選參選人「種票」的懲罰。區選的選區小,才可能發生「種票」的問題。對選區較大的立法會分區直選,「種票」是沒有意義的,也就不發生「種票」。由於香港的選民登記是以區選為準的,立法會分區直選不必再登記,也就不發生因為區選登記住址的失誤,牽連到立法會和其他選舉的投票資格和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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