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小莊 法學博士
發展創新科技產業是2012年梁振英特首上任的重頭戲。由於立法會的「拉布」,特區政府未能排解,跌宕了三年。11月6日,立法會批准了創新及科技局的編制預算。20日,中央政府根據特首提名,任命了楊偉雄為創科局局長,直接管轄「創新科技署」和「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兩個原有署級機構。楊局長隨即提出創新及科技局的9項工作方向和目標。翌日是星期六,仍有文匯、大公、商報、星島、信報、明報、太陽、東方、成報、經濟十家大報發表了社評,說明對創科局的成立,香港媒體是非常重視的。
香港少數媒體對創科局有所期待,但大部分都表示了不同的憂慮。對創科局未來的9項工作進行分析,也會覺得有關工作在體制運行和系統管理上不盡合理,運轉起來未必順暢,靠官僚體制來管理創新科技,波折較多,還會出現問題,解決時間也較長。楊局長任內兩年,可能形成不了氛圍,更不用說基本格局了。
建立集科教產資一體的協同機構
11月6日,筆者曾參加「香港教育科技界人士深圳創新科技產業考察團」,參與了深圳市政府和有關企業舉辦的「創新科技合作交流分享會」、參觀了前海蛇口自貿區、參觀了中國科學院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和華為技術有限公司等。雖是走馬觀花,來去匆匆,但大開眼界,收益匪淺。如香港願意借鑒深圳經驗,效果可能更好,提出來供參考。如有不對,請批評指正。
深圳創新產業目前佔深圳GDP的30%以上。除國家大力支持、深圳政府和科技人才努力外,還在於適當的體制運行和系統管理機制:一是創科委政策出台精明、規劃及時;二是善於改革科研機構的運轉體制,建立集科研、教育、產業、資本為一體的協同機構,配以靈活獎勵制度;三是創新科技企業有創新力和競爭力。由於篇幅關係,只能結合香港創科局的9點工作說一說。
第1點與國際頂尖科技院校的合作,是必要的,這要香港的大學、科學家、技術專家穿針引線,創科局從旁協助,但不是創科局主要工作範圍。麻省理工學院曾在日本、新加坡、智利設立研發中心,在香港設立類似的機構,有香港本身科研人才、商品轉換機制、毗鄰深圳等因素,成為MIT的主要考量,並非由於創科局的設立。波音公司與理工大學合作設立航空服務中心,提升飛機維修系統工作;美國康乃爾大學與城大合作開辦動物醫學研究生課程;瑞典卡羅琳醫學院,在香港成立再生醫學中心,皆屬此例。
其實,香港也可以走出去。成功之例是2006年香港中文大學與中國科學院、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建立的中國科學院深圳先進技術研究院(簡稱「先進院」)。這是集科研、教育、產業、資本為一體的協同機構,發揮創新型國家的「火車頭」作用,提升了國家在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醫療醫藥等領域的自主創新能力,可供香港借鑒。只要香港整合這樣的集科研、教育、產業、資本為一體的協同機構,創科局的主要工作就可以由該機構完成。
第2點是利用再工業化、物聯網的契機推動智能生產工作,深圳是通過先進院建立產業育成基地來實現,深圳已建立的育成基地包括深圳蛇口機器人基地、深圳李朗雲計算與物聯網基地、上海嘉定電動汽車基地等,這些基地可以根據社會經濟上的需要擴建或新建,逐步解決各行各業智能生產種種問題。
鼓勵公私合作投資創科企業
第3點是鼓勵公私合作投資初創科技企業,先進院通過設立天使、風投和國投基金來解決。由於先進院本身就是創新科技的行家裡手,比香港由技術官僚組成的創新科技署更有能力對初創科技企業的潛力、市場和風險等做出適當評估,便於有關投資基金的投放。
第4點是協調有關決策局、有關公私營企業研究發展智能城市。對此,只有成熟的技術才能進行商業化運作,深圳通過1987年在深圳註冊成立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逐步推進。該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通訊設備的民營公司,產品涉及通信網絡的切換式網絡、傳輸網絡、有線及無線固定接入網絡、資料通訊網絡和無線終端產品。「華為」每年將銷售收入的10%投入研發,15萬員工中,有45%研發人員,有專利36,000多件。2014年《財富》世界500強中,「華為」排285位。可惜,香港那麼多的富豪,主要是地產富豪,產生不了或整合不了一個科技大亨。香港如不採用「華為」模式,由本地產生這種創新科技企業,而由相關決策局和有關公司企業累計整合,恐怕10年之後,仍無端倪。香港數碼港、科技園之例可證。
做好創新政策制定和規劃
第5點是利用大數據、實現全WiFi通訊城市。對此,只有成熟的技術才能進行商業化運作,深圳也是通過華為逐步推進的。
第6點是利用高科技協助解決有關的社會問題。對此,深圳是通過先進院建立專門研究機構和產業育成基地來解決。先進院已建立的研究所有「生物醫學與健康工程研究所」、「生物醫藥與技術研究所」,正籌辦的研究所有「廣州中國科學院先進技術研究所」、與麻省理工學院合辦「腦認知與腦疾病研究所」。先進院已建立的育成基地有深圳龍崗低成本健康基地等。
關於第7、8、9點創新科技產品的認可、本地創新人才庫的建立以及對各項創新科技的檢視和協調,這是創新及科技局和創新科技署可勝任的工作。但有關創新科技政策的制定和規劃,卻是對創新及科技局的考驗。未能在3年前及早探索,損失了時間,十分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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