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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表示,「父母責任模式」強調父母離婚後,不再由其中一方「擁有」子女,而是雙方仍有責任參與關於子女的重大決定。 黃偉邦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香港離婚率近年有上升趨勢,為保障兒童權利,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建議修改現行法例並引入「父母責任模式」,以「子女安排令」取代現行「管養令」及「探視令」,離婚後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日後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須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的同意;當局會設機制確定子女本身的意見及讓他們有機會向法院表達。港府即日起就擬議法例展開為期4個月的公眾諮詢至明年3月25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5年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詳細列出72項建議,當中重點建議是參考外國例子,將一個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家事法,以取代現行法律將父親或母親對子女所擁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的親子關係。港府於過去10年間已分階段逐步落實該72項建議,如今再處理「父母責任模式」的改革建議。
「父母責任」取代「監護權」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日表示,本港離婚率由1991年的每千名人口有1.11宗升至去年的2.8宗,社會日益關注如何保障離婚個案中受影響子女的利益和權利。他指出,法改會建議立法推行的「父母責任模式」強調,父母離婚後不再由其中一方「擁有」子女,而是雙方仍有責任參與關於子女的重大決定,其背後原則便是要保障及維護子女的最佳利益,「因為夫妻緣不再,親子情永在。」
日後「監護權」的概念將被「父母責任」的概念取代;「管養令」及「探視令」亦會被「子女安排令」取代,以去除關於子女的爭議上隱含勝負意味的用語。離婚後與子女同住一方可就子女的日常生活事宜作獨立決定,但在作出改姓氏、離港逾一個月、進行重大手術、結婚及改變國籍等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必須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的同意。
訂立機制讓子女表達意願
此外,當局將制定一份法定的考慮因素清單,以協助法院在子女法律程序裁斷什麼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並會提供機制,以確定子女的意見及讓他們向法院表達。
勞福局曾就法改會建議於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進行公眾諮詢,大部分回應者均支持「父母責任模式」的概念,但部分人對落實「父母責任模式」的實際法律條文及支援措施表示關注,尤其是會否為配合建議的立法改革而向離婚家庭提供額外的支援服務。
張建宗指出,政府會透過與非政府機構合作,落實適當的支援措施,社署會繼續進行有關新模式的推廣及公眾教育工作,並會於明年上半年推出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以協助分居或離婚父母與子女接觸的安排,及加強對該些家庭的支援,讓該些離婚個案不論是否得到法院命令的安排,亦不至於使子女成為父母之間的磨心。政府亦會不時檢討落實「父母責任模式」的支援措施及所需資源。
勞福局於諮詢律政司、民政事務局、社署、司法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決策局及部門後,已擬備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初稿。張建宗表示,當局認為正式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前,應進一步徵詢公眾的意見,務求令條例草案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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