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的概念將被「父母責任」的概念取代,以重新界定父母與子女在法律上的關係;
■將制定一份法定的「考慮因素」清單,以協助法院在法律程序上裁斷「什麼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現行的「管養令」及「探視令」將被「子女安排令」取代,以去除在子女的爭議上隱含勝負意味的用語;
■父或母在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要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的同意,將會有法定清單以列明這些「重大決定」;
■將移除第三方(如祖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請關乎子女的命令的權利限制;
■會提供機制,以確定子女的意見和讓子女向法院表達意見。
資料來源:勞工及福利局 ■製表:香港文匯報記者 聶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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