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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雄(右二)、高史歌(右一)、創新科技署署長蔡淑嫻(左二)和以色列駐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領事、經濟及貿易處主管Elad Goz(左一)合照。
私企可向所屬政府申資助 科技項目須商品化兼惠兩地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鍾立)香港特區政府及以色列政府在2014年2月簽訂合作備忘錄,推動兩地的私營公司在產業研發方面的合作。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昨日代表特區政府,與以色列駐香港及澳門特區總領事高史歌聯合宣佈推出香港與以色列研發合作計劃。通過該合作計劃,從事產業研發合作的香港及以色列公司,可向所屬政府就他們聯合進行的研發項目申請資助,項目內容須包含可實現商品化、對社會有所裨益及令兩地共同受惠的科技發展。
合作計劃由創新科技署及以色列經濟部首席科學顧問辦公室以色列產業研發中心根據雙邊框架聯合實施,鼓勵香港及以色列的機構合作進行產業研發和發展科技。歡迎香港公司與一間或多間以色列公司合作參與此計劃,透過創新及科技基金下的企業支援計劃提交建議書。
楊偉雄 : 研發合作標誌新里程
楊偉雄在酒會上致辭時表示,以色列在科學及技術發展走在世界前列,是孕育創新創意之地,而香港在研發方面有多重優勢,如先進的科技基建、健全的法律制度、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頂尖的學府及卓越的科研人才,加上具創意及敏銳市場觸角,緊貼區內市場脈搏,特別是內地市場。
他續說,當香港與以色列的商界和科技界結合起來,定必引發閃耀新思維。有關的研發合作計劃標誌�茪@個新里程,促進香港與以色列私營機構緊密聯繫,共創新機遇。
透過該合作計劃,從事產業研發合作的香港及以色列公司可向政府就他們聯合進行的產業研發項目申請資助,以開發能在全球市場實現商品化的產品或工序,及協助他們物色研發夥伴。項目內容須包含可實現商品化、對社會有所裨益及令兩地共同受惠的科技發展。有關產品須高度創新及具有顯著商品化潛力,合作的產業研發項目則須以開發能在全球市場實現商品化的產品/工序為目標。
每個項目為期最長兩年。兩地均須有最少一間公司參與有關項目,而不論公司及項目屬何種科技領域,均可申請。港方合資格申請公司須為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或註冊的公司,及根據香港法例合法存在和在香港從事研發活動;以方合資格申請公司須為在以色列營運並從事研發的以色列註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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