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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9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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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病需要急治其標(下)


──對當下香港問題的幾點思考

鄧飛 教育工作者聯會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思考四:訂立新的法律來打擊暴力行動和遏制暴亂苗頭,不是不好,但請先將現有的法律效能徹底發揮出來。韓非子曰:「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故新相反,前後相悖。」推出新的立法,未必就是提升管治水平的最佳良方,可能反而疊床架屋,徒然增加管治難度,這至少要衡量以下幾點:

針對當下的暴亂行為和可能的蔓延勢頭,現有法例的定罪是不是不足以涵蓋之?也就是說,會不會出現有破壞行為,但執法部門卻無法可依?到底真的是現有法例的罪名不足以涵蓋破壞行為、暴力行為,還是定罪之後的最高刑期不夠阻嚇力?如果是後者,那麼正確的對症下藥做法應該是修訂現有法例中關於刑期的規定,而不是棄現有法例於不顧,而大費周章地訂立新例。

就算真的需要訂立新的法例,也要考慮立法所需的時間成本和社會政治成本。制定一部新的法例,從行政機關政策局(這裡主要是保安局)向律政司法律政策草擬科發出立法草擬的意向書,到草擬法例草案文本,再到提交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審批通過、刊登憲報,然後公眾諮詢期及再修訂,再提交立法會,要花多長時間?(根據律政司出版的《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第42頁,起碼120多個工作日)然後立法會三讀及其委員會審議,又要花多少時間?其中拉布和剪布的爭逐要拖多久?中間引起的廣泛社會爭議、爭拗、爭端乃至準暴力爭鬥,又會演化擴大到什麼程度?這是有效的治標方法嗎?

訂立新的法例,會否在執法過程中增加了不必要的、冗餘的舉證困難?刑事訴訟檢控要做到毫無合理疑點,這是法治社會的一條根本支柱(A Golden Line),需要堅定維護,但不等於為打擊暴力犯罪增加一些在法治上完全是不必要的法條和舉證難度。法律能被有效執行和能被大眾看得見(Law must be enforceable and can be seen),也是法治公義的重要標誌。

新法舊法,都依賴有效執法。無論是訂立新的法例,還是依仗現有法例,其實都依賴執法部門能夠有效執法。經過旺角暴亂之後,警隊開始重新檢討打擊暴力犯罪的戰術、裝備,這是值得讚賞的,但同時又讓市民不能不有所憂慮。為什麼出了暴亂才作檢討?面對磚頭鐵棍縱火,警方沒有應對的預案?面對蒙面暴徒,為什麼不是當場拘捕拿下,而是事後搜捕?事後搜捕,就算把香港公眾地方所安裝的天眼CCTV部署到像倫敦那麼嚴密(倫敦據說是全球天眼監視最嚴密的城市),蒙面終究難以在法庭上毫無疑點地確證身份。

香港病,要對症下藥地急治其標,同時小心衡量各種「療法」可能產生的「副作用」。內地學術界曾經有個說法:民主是個技術活兒。其實,在香港這個有一定程度民主而又法治成熟的自由社會,管治更是一門技術活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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