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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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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獲准覆核衝立會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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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當日以竹竿撬毀立會玻璃大門。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十多名示威者在前年6月衝擊立法會,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全部被判處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前晚證實已就是案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並已獲上訴庭批准,正式申請亦已於本周一提交法院。

在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前年6月13日審議新界東北發展計劃時,一批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外集結。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佔領中環」行動秘書處義工陳玉峰胞弟陳白山、「土地正義聯盟」召集人何潔泓和城大學生梁曉暘、「社運人士」招顯聰等,涉嫌以竹枝及雨傘撬開大門、阻礙立會大樓關上及召喚其他示威者等,早前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全部被判處社會服務令80小時至150小時。

律政司在前晚的新聞稿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二二一章)第八十一A(1)條有以下規定:「律政司司長經上訴法庭許可,可就上訴法庭以外任何法庭所判處的刑罰(法律所固定的刑罰除外),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覆核。」

在考慮該案具體案情、相關證據、適用法律及同類案件的判例後,律政司已於本月9日依據上述有關條例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就有關的判刑申請覆核刑罰。上訴庭已在本月11日批准律政司的覆核許可申請,而律政司亦已於本月14日提交正式申請。律政司會依據適用法律程序進行有關的刑罰覆核申請。「由於申請程序已正式展開,律政司不適宜作進一步評論。」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日被問及有關問題時重申,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他不方便具體評論,「我們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八十一A條的條款,條款裡已列舉了在什麼情況下,律政司可以要求上訴庭作出刑期覆核,我們會根據這法例的條文所列舉的(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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