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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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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資會《資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報告6建議


建議1:院校和政府應考慮制定有關校董會成員培訓和持續專業發展的安排,在履行職責時有據可依;在物色校董時,院校應各自制定對不同專長要求的準則

主要理據:

■大學運作複雜,新校董對其角色和職責往往感到困惑,就任初期多感難以發揮;

■香港院校受國際高等教育發展影響,校董除須了解大學如何與教資會和教育局等本地機構溝通聯繫外,亦須認識國際競爭環境;

■現有校董委任並無有系統地考慮各大學需要,人選未必能配合履行校董職責需要的技能和專長,應於現行框架作出調整。

建議2:教資會應借鑑國際的良好做法,設立機制探討訂立問責框架文件,規定各院校校長及校董會每年匯報情況,以於院校自主與公眾問責間取得適當及可持續的平衡

主要理據:

■政府投放於大學的公帑龐大且不斷增加,要求院校就資源運用向公眾負責絕對合理;

■現時教資會只能以「撥款方程式」引導高等教育界發展,如各院校的利益不能整合成香港的整體公眾利益,難以介入協調。

建議3:每所大學應制定一套方向性的主要表現指標,讓校董會評估院校按策略計劃工作

主要理據:

■策略計劃是校董會為大學特定政策和措施作決策時的重要依據;

■審慎設定表現指標,可為校董會成員提供分析方向,有助他們履行監察責任從中發掘真正問題所在。

建議4:各院校校董會應制訂風險管控表,並最少每年檢討一次

主要理據:

■大學校董會在監督大學校譽及財政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謹慎責任;

■現今校譽風險涉及事項繁多,包括研究表現、教學質素評核、學生經驗評估、與校外持份者事務往來等,校董會的責任是確保這些風險得以有效管理。

建議5:各院校的校董會應公佈轉授職權安排

主要理據:

■現代大學規模龐大,校董會難以對所有重大事務都深入審理,需要通過轄下委員會和小組委員會等分層組織來商議,各委員會角色和職責須界定清晰,並轉授職權安排向校董會匯報。

建議6:教資會應定期檢討大學管治情況,最好每5年一次

主要理據:

■現時香港各大學成就斐然,足以讓香港市民引以自豪;但高等教育界瞬息萬變,競爭趨激烈,各院校均須靈活應變,勇於創新,以適應所處不斷轉變的環境,需要長期持續向前和發展良好管治的歷程。

資料來源:教資會報告 製表:記者 溫仲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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