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玻璃
男子鄭陽、戴志誠、張智邦及石家輝涉嫌在「佔領」期間衝擊立法會大樓,用鐵馬撞穿大樓玻璃及石門,又擲石塊及渠蓋,被控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
裁決結果:15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各付堂費500元。控方要求賠償維修費57.8萬元遭拒。
裁決理由:裁判法院的權限只可下令每名被告最高賠償10萬元,而控方未有詳列損毀物品金額,控方如有需要可循民事追討。57.8萬元非小數目,4名被告月入介乎1萬至1.4萬元,難以負擔。
後續:律政司申請刑罰覆核,原審裁判官改判戴志誠、張智邦及石家輝監禁3個月,19歲的鄭陽維持判處社服令。戴、張、石上訴,張稍後放棄上訴。原訟庭法官指出,戴、石當時的激進行為屬暴動性質,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已算輕微,而考慮到案件的嚴重性,沒有案底也可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駁回上訴,3人即時收監。
男子馬希郁涉嫌在旺角「佔領區」將玻璃樽擲在地上,玻璃樽破碎並傳出易燃液體氣味,並取出打火機喊「大家一鑊熟」,事後報稱受「佔領」影響想嚇示威者,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決結果:監禁6個月。
裁決理由:威嚇手法明顯可能導致社會安寧受到嚴重破壞。
後續:被告上訴,被原訟庭法官駁回,維持原判。
打人
中學生羅偉邦涉嫌在旺角「佔領區」以帳篷襲擊及腳踢一名警署警長,被控襲警。
裁決結果:12個月感化令。
裁決理由:被告的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到,被告因案件失去數個工作機會,亦正準備繼續讀書,因此不建議接受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
「反佔領」男子蘇士傑涉嫌在旺角「佔領區」,拒絕一名港台記者採訪並拳打他,令其眼鏡飛脫及錄音器損毀,被控傷人。
裁決結果:監禁4星期,並須賠償受害人的眼鏡及屬於港台的咪高峰合共3,395元。
裁決理由:襲擊未對受害人造成永久傷勢,被告雖然有案底,但在過去15年至16年來無犯過事,認為被告對事件已經有悔意,而且案件相對其他案例算是輕微,不過被告要為所作行為接受有警誡性的懲罰。
男子李旺及張家成涉嫌在九龍城法院門外,襲擊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被控普通襲擊。
裁決結果:罰款3,000元,律政司申請刑罰覆核,最後改判監禁兩星期。
裁決理由:兩名被告得悉黃之鋒將出席法庭聆訊後,即到現場埋伏,並在明目張膽下施襲,屬加刑因素。縱然黃之鋒是「佔領」領導人,令社會分化,但法庭不會縱容暴力,考慮到兩人重犯機會高,判他們即時入獄。
資料來源:亞太法律協會及綜合報道 整理:陳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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