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去年7月在特首梁振英出席立法會答問大會時,因向梁投擲玻璃水杯,被控以普通襲擊罪。黃早前要求法庭向70多位在場人士、包括「三司十二局」問責官員發出證人傳票,惟遭拒絕。黃昨日就裁決提出覆核聆訊,裁判官將於今日裁決。
沒有律師代表的黃陳詞時,引述裁判官上次聆訊中拒絕黃的申請時稱,「以未有足夠資料顯示名單上的人士之證供可協助法庭了解事件。」
黃又稱,對方考慮了不應考慮的因素,亦錯誤引用有關條例。黃稱法庭不發出證人傳票,是間接阻止辯方傳召證人的權利,限制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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