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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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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港獨」「有法可依」


香港華菁會

首個公開以「香港獨立」為目標的政治團體「香港民族黨」上月底宣佈成立,引致全城嘩然。其實,激進勢力逐漸抬頭已非一朝一夕。去年的「佔中」傷痕仍未復原,今年大年初一晚的旺角暴亂,以及剛剛結束的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本土民主前線」候選人取得6萬多票。本港政治生態被激進極端思想所騎劫,就不難解釋何以本土派以「無底線」抗爭為路線會大有市場的客觀事實。

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王志民以「嚴重違法,絕不可能」八個字對「香港民族黨」成立予以回應,同時,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陳佐洱在接受傳媒採訪時也聲明「港獨」是毒瘤,「必須依法鏟除」。事實上,明確「港獨」言行的違法性質,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才能正本清源有效遏制「港獨」滋長。

基本法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以法律形式明確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的既定及客觀事實。基本法第十二條進一步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更加明晰了香港作為擁有高度自治權的特別行政區並直轄於中央政府的身份地位。可見,任何鼓吹「港獨」的言論和行為,違反基本法規定是毋庸置疑的。

但弔詭的是,公民黨部分身為大律師的議員卻以基本法並無罰則以及「港獨」言論是香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來進行狡辯。我們不禁要問,在香港公然鼓吹「港獨」甚至煽動分裂國家,是否在言論自由下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不可否認,言論自由是現代法治社會所公認的一項重要人權,同時受到基本法第二十七條的保障。但無論是作為基本常識還是法理學原理,任何權利都不能絕對化,皆因權利一旦絕對化勢必造成濫用,最終導致社會混亂。言論自由也不例外,其被濫用的必然結果只能是對他人名譽權、隱私權乃至公共秩序和國家安全的侵犯。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規定了「煽動意圖罪」,即任何人若引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激起民撕麍F府離叛,或引起香港人以不合法途徑改變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引起香港市民之間的不滿,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之間的惡感及敵意,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是慫使他人不守法,即屬違法。同時,該條例第十條進一步對何為「罪行」做出規定,即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輸入煽動刊物即屬犯罪。

由此可見,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達到煽動他人實施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中央政府等行為的後果,且希望和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就已經構成了「煽動意圖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香港民族黨」以「港獨」為目標,以所謂建立「香港共和國」、「支持並參與一切有效抗爭」、「廢除基本法」以及「建立支持香港獨立的勢力」等主張作為黨綱。因此,雖然該黨尚未採取任何行動,但這種通過語言或文字形式鼓吹「港獨」,以此為目標企圖開展行動的行為就已經明顯構成「煽動意圖罪」,從而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應當承擔刑罰。

之所以要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煽動叛亂行為,原因不言而喻。任何憲法權利的實現以國家的存在為前提。世界上不會有任何一個政府允許用言論煽動民憧H暴力或其他嚴重手段推翻現存的政治體制和法律體系。如果法律容許公民用言論去煽動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政府,必將導致國家陷入無休止的動亂。所謂是其是,非其非,正如中聯辦主任張曉明強調的那樣,以「港獨」為目標的「香港民族黨」的成立已遠超言論自由範疇,觸及「一國兩制」底線,絕不能「養癰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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