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恩 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在香港要成立一個政治組織並不困難,要麼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向公司註冊處成立一間有限公司,不然就是根據《社團條例》(第121章)向警方申請社團註冊或豁免社團註冊。因此,香港關於社團註冊是有規有矩,有法可依的。
《社團條例》設立的目的,除管理社會上不同的社團及組織外,就是要防止社會上不良分子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及秩序,騷擾及損害市民的正常生活。社團註冊並不困難,但如果能證明該社團與境外政治組織有聯繫,或者警方認為有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可拒絕有關社團註冊;倘若已經註冊,警方亦可根據上述理由,取消該社團的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社團被拒絕或取消註冊而繼續運作,即屬犯罪,可判監禁及罰款。
但近年對社團的監管好像並不嚴謹,就拿「本土民主前線」(「本民前」)這個組織為例,其涉嫌策劃旺角暴亂,經起底後證實,該組織無論根據《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都沒有註冊記錄,是一個未經註冊的非法組織,但它卻繼續運作,甚至向市民募捐資金,煽動暴亂,倡議「港獨」。奇怪的是,警方並沒有按《社團條例》檢控「本民前」的成員,取締該組織,任由其繼續運作。香港是法治社會,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只會引來競相效仿,衝擊法治。
日前又有自稱「香港民族黨」的組織宣佈成立,更打正旗號要爭取「香港獨立」,廢除基本法以制訂「香港憲法」云云,又稱考慮參選立法會。此組織已被公司註冊處拒絕在香港註冊。相信警方亦會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其註冊。《社團條例》已清楚界定何為國家安全,即「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港獨」主張企圖破壞國家領土完整,肯定損害國家安全,違反《社團條例》,違反基本法,此等社團根本不可能註冊。既然23條未立法,警方更有責任按現行法例,積極保護國家安全,打擊「港獨」,除了拒絕「港獨」團體註冊,對現有團體若聲稱爭取及支持「港獨」,也應取消其註冊,被拒絕註冊而繼續運作的,則應予檢控。否則,國家安全受到威脅,香港永無寧日,法治不保,受害的始終是廣大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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