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永燦 律師 油尖旺區議員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一些人士意見(包括香港政府)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下稱「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加或減少,今天列於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僅有六項(例如:國旗法)。把全國性法律列於附件三,便可以令該項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旦決定把某項全國性法律列於附件三,香港政府在本港作出「公佈」後,便可立刻實施。
什麼類別的全國性法律可以列入附件三呢?基本法規定下列類別的法律可以: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法律。
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都危害國家的統一及領土完整,此類行為十分嚴重,並非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情,而是涉及國家領土完整及國防的事務。故此,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把全國性的法律(例如針對「分裂國家」行為的法律)列入附件三之中,是有道理及法理基礎的。
全國性法律之中,涉及「分裂國家」行為的法例乃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內,條文包括:「第二條: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第七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第十一條: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第十五條:......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的行為。」
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把《國安法》條文列入附件三,香港便有法律可依據,對宣揚或實行「分裂國家」行為作出制裁及懲處。
在目前仍然欠缺《國安法》條文去制裁「分裂國家」行為的情況下,香港政府只能依據香港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去執法。第10條規定,任何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發佈、展示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9條指出「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香港特區或中國其他地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
究竟鼓吹「分裂國家」的人士有否激起其他人對中國「離叛」呢?「激起對中國離叛」(英文原文是「to excite disaffection」)一詞的含意是激起其他人對中國產生政治上的不滿、不忠、或背叛。
近期香港鼓吹「港獨」的意識很明顯,香港大學學生會刊物《學苑》發表文章,要求香港在2047年「獨立成國」;公民黨在創黨十周年提倡「本土」及「自主」,認同「立國」可以是一個選項;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提出要「公投自決」;今年3月28日理工大學一位畢業生陳浩天召開記者會,公開宣佈成立「香港民族黨」,宣稱該黨有30至50名黨員。陳浩天認為「香港獨立」乃歷史進程,將來「必然會發生」,又表明該黨將參與任何有效抗爭手段,包括議會抗爭、街頭抗爭等,更表明該黨最終目標是「建立獨立自主麰輕鉿@和國,脫離中國殖民暴政,令港人重回正常生活」。
陳浩天涉嫌發表煽動文字,具煽動意圖去激起其他人對中國產生政治上的不滿,對中國不忠、或對中國背叛,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的犯罪元素。
我建議,律政司從速對鼓吹「港獨」的人士提出刑事檢控,讓法院有機會對犯事者作出公正審訊並作出裁決。律政司於處理2014年「佔領」金鐘、銅鑼灣及旺角事件上,對慫使他人不守法(英文原文:「to counsel disobedience to law」) 的「佔領行動」策劃者戴耀廷,至今仍不作檢控,乃失職行為。今次,陳浩天煽動其他人離叛中國,如果律政司仍然不作檢控,是姑息縱容,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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