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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能對藐視法庭者視而不見嗎?

2016-06-04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公民黨成員曾健超襲警拒捕罪成,被判入獄5周,可謂罪有應得,大快人心。主審裁判官在宣讀判刑時,據報那些曾健超的支持者大為不滿,在法庭內叫囂判決不公,還大聲辱罵法官是「狗官」,在場還有警員、主控,公民黨的大律師黨員也在場,可以看出公民黨這個大狀黨有多尊重法治!法律只是他們玩弄政治的工具。

奇怪的是,主審法官竟容許藐視法庭的行為在法庭內發生,不要說依法懲處,連哼一聲也沒有,像聽不到他們謾罵一樣,沒有口頭警告,亦沒有加以制止。這些肆意謾罵由法庭內一直吵至法庭外,發生這樣的事情,筆者作為律師只感到憤怒和痛心!

要知道在香港,法庭內最高權力的人,就是主審的法官,在庭內他依法主宰一切,任何人(包括特首)出席法庭時都必須恭恭敬敬,在庭上叫囂及出言侮辱法官是嚴重的藐視法庭行為,法官可嚴加訓斥,如他認為嚴重,有權以藐視法庭罪把相關人士即時收監,這是法官維持法庭秩序的絕對權力,不用經什麼程序。

如果法官面對藐視法庭的行為而不作為,視而不見,法律的尊嚴受踐踏,法庭有法不依,那市民又怎會尊重法律,敬畏法官呢?這絕對是對法治的傷害!當然,無人可以命令法官做事,法官也不需要別人教導他如何執法。筆者又不在現場,無法判斷法官為何不執法,但如果有關報道屬實,那真不明白為何法官在這樣的情況下竟不發一言,不警告在場人士慎言及不得叫囂,否則就是藐視法庭。法官有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且要果斷及毫不含糊,才能夠彰顯法治。否則不論判決的論據如何充分有理,也沒有人會尊重及服從。法律失去權威,就只是一紙空文,一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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