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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內叫囂謾罵法官須付出代價

2016-06-06

丁 煌 執業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上月30日,公民黨成員曾健超因潑灑異味液體襲警兼拒捕被法庭判囚。法庭內,在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宣讀判決後,數十名曾健超的支持者公然喧譁。當羅官離開法庭時,「狗官」、「香港司法已死」及「無天理」等高聲謾罵不絕,場面一片混亂,此舉公然藐視法庭,法紀蕩然無存。

早116年前,英國法庭已裁定任何有意藐視法官,使其威信下降,或使司法公正、法律程序受到干擾的言行或文字,皆屬藐視法庭。在政府訴格雷(1900)2Q.B. 36一案中,首席大法官羅素爵士(Lord Russell CJ)指出,任何作出的行為或書面發表旨在對法庭或法官藐視或降低其權威,即為藐視法庭。藐視法庭又稱為「惡意中傷法院」。「狗官」、「香港司法已死」及「無天理」等口頭攻擊,中傷法庭與法官,使法庭威信下降,顯然犯了藐視罪。

話說,目前香港的藐視法庭法例有兩個來源︰(一)各條例和法院規則的條文;(二)歷代相傳至今仍然沿用的英國普通法的規則。傳統上,普通法把藐視法庭事件分為刑事與民事兩類。其中,刑事藐視法庭的法例用於維護司法公正,使法官不受外界影響。刑事藐視大都指較為一般性地干擾司法的藐視事件,例如︰擾亂訴訟程序或侮辱法官等。根據香港條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99條,當裁判官在執行任何裁判官職責時,若任何人向裁判官或在裁判官席前作出或涉及任何侮辱性的行為、使用任何威脅或侮辱性的詞句,裁判官可循簡易程序判處罪犯第3級罰款(最高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訴陳芳華一案中,被告被判罪成後立刻向裁判官投擲鞋。向裁判官擲鞋是侮辱裁判官之行為。結果,被判監禁2個月。然而,被告不服上訴。但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卻認為2個月的監禁是正確的,更命令將2個月刑罰與盜竊罪的監禁分期執行。任何干擾法庭日常工作與法官的行為皆絕對不能接受。

香港上訴庭在一案的判詞指出,一個文明的社會不能沒有有效執法的機制,而執法的任務則落在法庭和主持法庭的法官上。司法機構持續得到尊重和維護司法機構的尊嚴至關重要。否則,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便會受到損害,而法律本身亦會名譽掃地。

近期,公然侮辱司法機構的行為越來越頻繁。「狗官」一類侮辱和謾罵字眼在破壞法治,嚴重損害香港社會的核心價值,不能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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