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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陳浩天稱要發動「城市游擊戰」足以判刑

2016-06-16

徐 庶

「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特區政府不給予註冊,換言之「香港民族黨」就是一個非法組織。對於非法組織越軌的行為,警務處處長完全有權作出處理。日前,「香港民族黨」陳浩天覺得特區政府沒有採取法律行動,好像對「港獨」組織示弱,就變得氣焰囂張,竟然在一個公開論壇上說:「我們要與中共談判,他不肯談,就用拳頭、磚頭,打到他肯談判為止」;甚至公然說:「我認為打游擊戰更適合香港。武力會傷及無辜?我們什麼也不做的話,無辜者死得更慘,例如現在許多年輕人因受不住社會壓力而自殺。」陳浩天公然煽動推翻香港的合法政權,公然煽動游擊戰爭,搞武裝奪權。這些言論,已經構成了煽動顛覆政權罪名。

根據普通法,任何言論自由,都有一條底線,就是不能違反香港的法律規定,不能損害別人的利益、生命安全和榮譽,更不能破壞公安秩序和社會的安全。陳浩天號召打游擊戰,這是明顯的叛逆和武裝推翻政權的行為,完全不在言論自由的範圍。國際人權公約也不允許暴力推翻合法的政府的言論自由。陳浩天更公開為暴力張目,宣稱可以殺害無辜,威脅公眾的生命安全,更是明目張膽觸犯了香港的法律。古今中外,對於這種囂張的叛逆行為,一定要用法律的措施進行起訴和制裁,決不能養虎為患,令非法非正義的暴力組織不斷坐大。根據普通法的判例,觸犯刑律的人,只要是宣稱要傷害他人身體,要用武力推翻合法的政權,已經是刑事行為,決不是等到這種犯罪行為取得成果,才進行起訴。

事實上,任何人參加恐怖主義組織,或者煽動、組織恐怖主義活動,即使在籌劃階段,沒有造成人命傷亡,也一樣可以拘捕起訴。律政司司長只需要研究一下美國和英國的反恐怖主義法例,就可以知道,網上宣傳或者公開演講號召暴力行動,都可以構成犯法。至於普通法所禁止的恐嚇勒索行為,雖然僅發出言論,也可以拘捕判罪。香港的激進組織和「港獨」組織,已經在年初一午夜組織並施行了暴動行動,這說明這些組織已經對香港的公共安全造成了實際危害。現在陳浩天公然煽動「用拳頭、磚頭,打到他肯談判為止」,這說明了「港獨」組織企圖發動第二次暴動,為他們在九月份參加立法會選舉造勢。

正氣要壓倒邪氣,一定要運用法治的工具,讓製造動亂者不敢輕舉妄動,不敢以身試法,不能傷害香港公眾的人身安全。預防性執法是必須的。現在有人說,「香港尊重言論自由,如果只是講暴力行動,還不能提出檢控」。這其實就是鼓勵「港獨」分子繼續進行宣傳和煽動,務求要把香港搞到天下大亂為止,這種執法的態度,是完全損害香港的社會整體利益的,也是偏袒犯罪分子的,最後只會使暴動事件再一次發生,這其實就是失職。警務處處長負責執行香港的法律,現在是應該行動的時候了。香港刑事法例第二百章,已經有處理煽動暴亂的具體規定,香港的法律絕對不能停留在書面上,應該成為維護香港社會秩序的法治工具。法律要公正,並不是虛有其表,展示一些法律條文,最重要的是,執法機關要認真地執法,讓所有公民都看得見:誰人越過了法律的界線,立即就會遭到法律的制裁,這就是法治。如果犯罪分子一再煽動犯法,其言論逐步升級,執法機關居然視而不見,聽之任之,那香港還有什麼法治?因為市民都看見了,犯法者可以逍遙法外,執法機關採取了不作為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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