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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曲解《選舉條例》無恥無底線

2016-06-21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雷動計劃」,一日三變,現在又搞所謂「雷動聲吶」的網上民調系統,讓市民參與網上投票,再配合「鍾氏民調」,以得出非建制派各參選名單的支持度云云。而「雷動計劃」就會在投票日將有關民調及資料短信予所有參與者,以作策略投票之用。戴耀廷揚言會有二十至二十五萬人參與計劃,但實際截至現時為止,只有幾千人參加。不過,戴耀廷此舉也是無可奈何,如果不誇大戰果,如何吸引更多「水喉」落疊,所以戴耀廷唯有繼續拉大旗作虎皮。

「雷動計劃」揚言要爭取非建制派取得過半數直選議席,其目的就是為了配票爭位,計劃明顯涉及選舉宣傳及選舉廣告。然而,身為法律系副教授的戴耀廷,日前竟然強辯指,他們只是發私人訊息予選民作策略投票,不認為會違反法例中有關選舉廣告的定義。即是說,戴耀廷不認為這些短信涉及選舉宣傳。看來,如果戴耀廷不是不學無術,就是再一次扭曲法律,繼發明「違法達義」這個震驚法律界的理論之後,戴耀廷再在《選舉條例》上作出了另類荒謬的解讀。戴耀廷三番四次曲解法律,不但說明這個人缺乏法律學者應有的水平及操守,更表明他已經被政治蒙蔽理智,這樣無恥的人竟然可以繼續在港大「誤人子弟」,這是香港教育的悲哀。

為什麼說戴耀廷的說法荒謬?看看選舉廣告的定義就一清二楚。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無論以何種形式發佈為促使或阻礙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內容,都屬選舉廣告,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的人士,於選舉期前後或期間,為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都屬選舉開支。即是說,選舉廣告不只是參選人的海報、橫額、單張等有形之物,也包括各種可以促使或阻止他人當選的行動及服務。這個定義是很清晰的,並沒有模糊之處。

現在看「雷動計劃」,其目的就是促使非建制派人士爭取議席,符合選舉廣告的定義。而其做法就是向參與計劃人士發出短信,告知各參選人的民調。雖然戴耀廷為了規避法例,相信不會在短信中「指示」、「告知」參選者應該投給哪張名單,但很明顯,其民調就是聚焦所謂「邊緣名單」,以此促使參與者將選票投給這些「邊緣名單」。這個目的戴耀廷亦直認不諱。既然「雷動計劃」就是為了進行策略性配票,為這些「邊緣名單」拉票助選。很明顯,這個行動就屬於選舉廣告,是為了促使某些人當選。這樣,被「雷動計劃」點名要支持的人士,就應該將整個計劃,由開始到投票日的所有經費都計入其選舉開支,否則就是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相反,如果有關參選人堅拒不認、與「雷動」及戴耀廷撇清關係,搞風搞雨、無風起浪的戴耀廷就要承擔刑責。

現在戴耀廷竟然說他只是發短信,不提支持名單,就不涉及違法,這是流氓式的撒賴,公然歪曲法例,盡顯其人誠信操守破產,無恥無底線。他以為這樣打「開口牌」,以為有政治作保護罩就可以再一次逃避刑責,這是對香港法治的挑戰。市民應當向廉署舉報,讓戴耀廷自食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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