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廉政公署正式落案起訴立法會議員梁國雄1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廉署指控梁國雄身為公職人員,涉嫌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及蓄意作出失當行為,即無向立法會申報或披露,隱瞞他於2012年5月22日,透過Mark Herman Simon從黎智英接受一筆港幣25萬元的款項。
廉署正式提出檢控,顯示已經掌握充足的證據。確實,事件內情已經很清楚,梁國雄也知道證據確鑿,回應時只能強辯什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足顯其理屈辭窮,不論最終罪名是否成立,但梁國雄身為公職人員誠信操守有虧,貪婪無行,這樣的人還有什麼資格再厚顏參選?
根據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調查報告,李卓人、梁國雄在秘密收取黎智英捐款事件上,存在大量疑點。黎智英最少先後兩次向梁國雄捐款,每次50 萬元,但梁堅稱只收過首筆捐款。對於這些捐款,黎智英與梁國雄都聲稱捐款是給予社民連,但支票抬頭卻寫明是「梁國雄」。多項證據卻顯示,大部分社民連成員以至領導層,對梁國雄收取黎智英捐款、如何儲存及運用該筆捐款等,是毫不知情或僅在事發後才被知會。及後,梁國雄要求黨友發出證明書證其「清白」,更涉嫌偽造文件。
社民連是一個成立了很長時間的政黨,有執委會、有完整的架構,黎智英要捐款給社民連,支票抬頭理應寫社民連,怎可能寫梁國雄?而之後梁國雄又將支票「袋住先」,常人都會猜測,這筆錢其實根本就是給梁國雄,不過後來東窗事發,才指稱是給社民連,所以之後才要社民連補發證明書。
立法會《議事規則》列明,議員接收捐款必須申報,以免存在利益輸送問題,但梁國雄及李卓人都沒有向立法會申報,已經違反有關規定,但由於《議事規則》沒有懲罰措施,所以只能發表報告批評幾句了事。但這不代表事件是輕微,相反議員秘密收取富商捐款,再在立法會上為其利益辯護,是極為嚴重瀆職的行為,有違議員操守,更破壞香港的廉潔,廉署徹查及追究事件是合適的做法。
梁國雄故意將案件政治化,不過是企圖轉移視線,以政治作為保護罩。香港是法治社會,無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反對派一直將公平、透明、問責喊得響徹雲霄,要「比白紙更白」,動輒用特權法查建制派和官員,但對「金主」黎智英,對於反對派「盟友」卻往往是雙重標準,本應是違法事件卻扯上政治,損害香港的法治基石。
梁國雄一向大打基層牌、抗爭牌,但原來「抗爭英雄」卻是富商豢養的「家奴」,這樣一個在立法會只懂搞事拉布的人,這樣一個誠信操守破產、貪財的政棍,理應向市民鞠躬道歉,然後辭職謝罪,豈能再厚顏貪戀立會議席。不過,筆者斷言梁國雄絕不會退選,因為這個「抗爭英雄」其實把錢和權力看得比什麼都重要,現在社民連已經與「人民力量」結盟,社民連不再是一人黨,大大刺激了梁國雄的權力慾,他怎麼可能退選?相信他會繼續厚�茩悼祪鴾U去,繼續高喊「濟弱扶傾」。而「黑金事件」中另一名當事人李卓人,相信也離「落鑊」不遠。這正應驗了一句老話:「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