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頁 > 文匯報 > 港聞 > 正文

發「佔府指南」 高登仔受審

2016-06-28
■涉網上發佈「佔領禮賓府」指南的被告邱文勁。資料圖片■涉網上發佈「佔領禮賓府」指南的被告邱文勁。資料圖片

庭上翻供否認四罪 警指證當場認擁涉案賬戶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年非法「佔領」行動期間,「鍵盤戰士」保安員疑推波助瀾,在香港高登討論區網站及社交網站facebook發佈「佔領禮賓府」指南,意圖煽動瀏覽者干犯刑事罪行,惟在活動前一天被警方上門拘捕。案件昨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被告否認兩項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罪及兩項煽惑他人干犯暴力的交替控罪,作供的警長及警員均指,被告已當場承認他是涉案賬戶擁有人。

被告邱文勁(26歲)現職區議員助理,他昨日在庭上聲稱是受到警方威嚇才會被逼招認網上發佈行為。控方開案陳詞指,邱文勁涉於2014年11月4日至6日,透過高登討論區網站及facebook發佈「佔領禮賓府」的文件,市民林鎮華從社交網站收到文章鏈結,內容包括有人建議用鐵馬堵塞禮賓府出入口,林擔心有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於是報警。

警長否認曾威嚇被告

警長李浩明根據網路地址追索到涉案單位,上門調查時發現是搜查令所列明的毗鄰單位,他展示委任證後才進入被告住所搜查。

李指,邱文勁已主動承認利用賬號「椰子是冤枉的」在高登討論區發佈文件,警長否認曾威嚇被告。

不過,被告本人對錄取口供的自願性有爭議,在庭上稱警長不耐煩地向他及其兄長指「如果無人認就無得揀,要充公晒所有電腦,拉晒所有人」,故此惟有被逼跟警方合作招認。

辯方律師早前在案件提訊時曾指,《刑事罪行條例》第二百章一百六十一條中,意圖犯罪(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的界線十分模糊,有關指控是「歧視」電腦使用者。裁判官聽罷即時指出,被告行為明顯有犯罪元素,控方才會落案控告他。

辯方當日續稱,會就人權法及香港基本法提交案例為被告辯護,又對控罪中「取用」一詞及「相關記錄是否屬於被告」有所爭議,稱根據人權法第十四條,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第十六條第二項也指,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讀文匯報PDF版面

新聞排行
新聞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