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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味:黃之鋒「未夠班」參選議員

2016-06-28

美 恩

現年19歲的「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向法庭申請司法覆核,指香港市民於18歲便享投票權,但《立法會條例》規定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地區議席,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中香港永久居民可以投票及參選的權利。高院日前正式頒下判辭,拒絕受理其司法覆核的申請。法官特別強調,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乃屬政治問題,應交由立法會而非法庭決定。黃之鋒雖聲稱尊重法庭裁決,卻「死剩把口」,指既然立法會設定年滿18歲便可當選民,《立法會條例》亦應該讓年滿18歲的市民參選立法會,並指會考慮上訴云云。

黃之鋒此舉就有點無理取鬧了。立法會選舉必須合法,按照既定章程執行,選民有選民的選舉資格,參選人也必須符合候選人的相關規定,不同的角色執行不同的規定,兩者不能混為一談。但按照黃之鋒的講法,似乎「落場踢波的人便必定有資格擔當球證」,這一邏輯未免太過牽強和荒謬。黃之鋒刻意混淆選民和參選者的參選區別,根本就是想要渾水摸魚,為參選立法會鋪路,但這恐怕是徒勞無功。

黃之鋒明知法庭是這樣判決,他還是要繼續鬧下去,暴露出他對法律根本是一知半解。首先,投票權和參選資格在法律上就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香港基本法和相關的法律,對一些特定的職務都有一定的年齡限制,如行政長官必須在40歲以上,立法會議員必須年滿21歲,這是因為這些職務需要有一定經驗和閱歷,因此,對擔任這些職務的人士要求在一定年齡以上,這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更是香港法律所規定的事項。而且,法官已經強調,如何確定參選立法會的年齡限制,屬於政治問題,並非由法庭來決定。法官已經清晰地界定了政治與司法各自處理不同範疇的事情,法官不宜處理政治事件。惟無心向學而又成績麻麻的黃之鋒大概連當中的意思亦理解不到,充分顯示出他對法律的理解只是半桶水。

其次,黃之鋒也許以為,他繼續這樣鬧下去,還能夠博取更多的同情,甚至可以有機會蒙混過關。如果他真的這樣想,恐怕也是太幼稚和太天真了。香港的法律體系是嚴密的,雖然不同的人士可能對某一法律條文的理解,有不同的法律觀點,但是,政治問題應用政治的方式解決,法庭不宜處理政治事件,是法律界的共識,黃之鋒想挑戰這一點,更顯示出他既膽大妄為,又淺薄無知,他不僅現在「未夠秤」參選議員,就算他21歲亦「未夠班」參選當議員,試問有誰會選一個連香港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常識都不懂,也不願意尊重基本規則的人擔任議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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