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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港獨」提名資格 天經地義合法合理

2016-08-04

黃國恩 香港執業律師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主張「港獨」的梁天琦、陳浩天等人先後被選舉主任裁定參選資格無效。《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表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不能參與立法會選舉。「港獨」明顯是分裂國家和叛國行為,違反國家憲法、基本法及香港法律,不容「港獨」分子進入立法會攪局,天經地義,合法合理。

雖然陳浩天已簽署聲明,但新界西地方選區選舉主任經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認為陳浩天主張、支持及推動「香港獨立」,明顯違反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和相關條文,即未有按《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作出聲明,選舉主任根據選舉條例賦予的權力裁定他的提名無效。這是香港首次引用相關法例裁定立法會參選人的提名無效。

主張「港獨」違反《立法會條例》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6條,選舉主任須按照法例的要求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這是法律賦予選舉主任的權力,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通盤考慮所有相關資料。選舉主任如懷疑某參選人是否已完全符合有關法例規定的要求,可根據規例第10條或第11條賦予的權力,進一步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以幫助決定該項提名是否有效。

至於今次要求參選人簽署的「確認書」,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是按《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4和第5條擬備的,條例規定選管會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或作出其認為適當的事情,以確保立法會選舉的過程是公開、誠實及公平地進行。因此,選管會有權擬備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都能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作出失實聲明是要負上刑事責任的),及有關聲明是參選人真誠地作出的。

陳浩天報名參選新界西地方選區,有簽署參選表格內擁護基本法的法定聲明,卻沒有簽署選管會要求的「確認書」。選舉主任其後以電郵詢問陳浩天是否仍主張及推動「港獨」,陳拒絕回答並指選舉主任在法律上無權向參選人查問政治立場。7月26日晚上,陳更舉行記者招待會,聲稱他所簽署的擁護香港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聲明只是一個「政治操作」,更重申他仍然支持和主張「港獨」及廢除基本法,明顯違反《立法會條例》。

除了以上言行證據作為考慮外,選舉主任在作出最終決定前,亦詳細檢視了關於陳浩天的其他相關資料,從新聞媒體報道、陳本人及他報稱的政治聯繫「香港民族黨」在社交網絡發表的有關影片及貼文,顯示陳和他擔任召集人的「香港民族黨」曾多次公開發表推動「港獨」的言論、主張廢除基本法,並揚言參與立法會選舉是推動「港獨」的第一步。綜合陳的所作所為,選舉主任在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認為陳浩天主張、支持並推動「港獨」,根本性地抵觸了基本法的制定目的和相關條文。

「港獨」分子利用基本法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被選舉權及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但此等權利並非絕對及毫無限制,若有人行為根本違反基本法,則屬例外。因此,綜合所有的資料及證據,選舉主任相信陳浩天事實上無意擁護基本法,認為陳在法律上沒有作出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聲明,故此判定陳浩天的提名無效。

梁天琦為入閘不擇手段

至於「本土民主前線」(「本民前」)的梁天琦,這名今年3月新東補選急速冒起的「港獨」分子也被選舉主任宣佈其提名無效,相信大多數香港市民額手稱慶。梁天琦毫無政治道德操守、無原則無底線,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梁的被拒入閘,是香港之福。

梁天琦在立法會選舉報名時,不但拒簽確認書,甚至於報名後仍公開繼續倡議「港獨」,完全不把法律放在眼內。到收到選舉主任要求交代其是否繼續主張「港獨」後,梁天琦突然變臉,把面書長期倡議「港獨」的內容全部剷走,又辯說面書不由他管理,並指「港獨」主張只是傳聞陳述,與他無關。

在提名期結束前夕,梁天琦更聲稱自己不會推動「港獨」,並簽署了「確認書」。梁天琦突然變臉引起社會嘩然,其誠信徹底破產。而在選舉主任宣佈其提名是否有效前,梁天琦曾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被判無迫切性。一連串的動作,讓大眾看清,梁天琦「轉�恁v只是為入閘參選而做的虛偽行為。相信梁天琦自己也不相信自己不推動「港獨」的承諾。在被拒入閘的風險面前,「本民前」推出所謂的「Plan B」,決定派一名退出「本民前」的成員,夥拍「青年新政」參選新界東,若梁被拒入閘則作為梁的替身。

梁天琦根本無意擁護基本法

選舉主任在綜合考慮梁天琦的所有資料及其於近期的連串言行後,即使梁天琦信誓旦旦指不會再推動「港獨」及簽署了確認書,但擺在眼前的客觀事實,讓選舉主任相信梁天琦實際上無意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梁天琦與陳浩天一樣,在法律上並沒有作出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聲明,故此也被選舉主任裁定候選人提名無效。

陳浩天、梁天琦的個案將有重要參考價值,但另一方面,市民質疑為何其他有明顯「港獨」傾向、甚至曾高調鼓吹「港獨」的參選人能獲確認提名有效,情況令人擔憂。筆者認為,選管會應該按實際情況,研究在可行情況下向選舉主任發出適當指引,讓選舉主任能有統一及較為清晰的標準,作為判斷提名是否有效的參考,以釋除公眾的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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