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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護基本法是維護法治的體現

2016-08-04

葉順興 全國政協委員 新界社團聯會副會長

相信絕大多數港人都會同意,香港是個法治社會,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而基本法作為本港的憲制性文件,更是本港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居民權利和義務的法理依據,可謂本港法治的根基。進一步說,任何擁護本港法治的人,必然同時擁護基本法;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則難以算是擁護香港的法治。這不過是很簡單的道理而已。

立法會議員作為立法機關的重要一員,是法規的制定者,無論從法、理、情上看,更不能不肩負維護法治的責任,絕不能帶頭違反法治。所以,基本法第104條早已訂明了,「香港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立法會參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亦必須聲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

近日,選舉管理委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讓一眾參選人表明自己清楚明白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和第159條。可見,確認書只是進一步確保參選人會擁護基本法而已,這也是法治的體現,絕非所謂的政治篩選。如反對派堅持把擁護基本法視為一種政治篩選,我們不禁要問,不擁護美國憲法的人可以選美國總統嗎?美國的國會議員可以宣揚恐怖主義嗎?這種安排,其實正是法治的體現。

事實上,搞「港獨」的人本來就不應參選立法會,如不認同現行的政治體制,何不直接搞革命推翻?又要參選進入體制,又要不認同現行體制,是政治理念自相矛盾、雙重標準和缺乏政治誠信的表現。如真的決意搞革命,請清清楚楚地告訴公眾,而不是為了入閘而欺騙市民,以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

毫無疑問,要求所有立法會參選人擁護基本法,甚至簽署確認書,是有充分的法理基礎的,也是行之已久的既定要求,各立法會參選人理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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