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本港有兩條條例都可以用來檢控襲警及拒捕,分別為《警隊條例》第二百三十二章第六十三條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二百一十二章第三十六b條。兩個條例最大的分別在於刑罰不同,前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罪成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後者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罪成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至於如何決定以哪一條例去檢控,據立法會的質詢文件顯示,如警方要以《侵害人身罪條例》檢控襲警,就需要先尋求律政司指引,而律政司就會按照載於「檢控政策及常規」內的既定原則,就每宗案件的情況獨立地作出檢控決定,務求適當和充分反映被告所牽涉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