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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宣誓應取消議員資格並依法追責

2016-10-18

陳清霞 全國政協委員 港區省級政協委員聯誼會主席

新一屆香港立法會舉行當選議員就職宣誓儀式,有人故意擾亂宣誓儀式,公然在立法會上侮辱國家民族、鼓吹「港獨」。負責監督議員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當即判定這種惡性言行不能為有效宣誓。香港特區政府發表聲明對這些行為予以強烈譴責,其他香港機構、社團、教育界人士甚至反對派中人亦紛紛聲討有關人等的表現有損國家民族尊嚴,傷害國人感情,敦促當局依法嚴正處理,取消其候任議員資格。

香港立法會是中國國家主權下的特區建制,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憲制性義務。立法會議員作為民意代表,本應將精力集中在如何維護選民利益、推動香港穩定發展等議題上,而不是將立法會變成鼓吹「港獨」、肆意妄為的舞台。

作為一名立法會議員,不論持何政見,首先必須尊重立法會、遵守法律和立法會規則。有關人等數典忘祖的惡劣行徑,不但是對包括自己在內全體華人的侮辱,更是對民族尊嚴和歷史正義的踐踏,於理不合,於法難容。這些人根本不具備中國國民應有的基本操守和底線,有何資格代表選民決定香港事務。

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是莊嚴儀式,也是成為立法會議員的法定程序。當今大多數國家及地區的政治首長、主要官員、法官及議員等,在上任前都必須依照本地的憲制性法律或相關法律宣誓,如有拒絕依法宣誓,或者不能完成宣誓者,就會喪失就任資格。在美國等國家,如果言辭中有涉及種族歧視和侮辱的字眼,甚至可能因涉嫌構成「仇恨罪」而觸犯刑法。

香港基本法及《宣誓及聲明條例》早已明文規定,立法會當選議員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立法會議事規則,議員如未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規定進行宣誓,則不得參與立法會會議或表決。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既然這些人拒不按照法律規定莊嚴、完整地宣讀誓言,就應依法取消其立法會議員的資格,並應責令其閉門反省、向社會公開致歉。

這些人當初在參選立法會時,均已簽署了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聲明,與他們在就職宣誓中的行為相比較,明顯與他們當初所作的提名聲明不符。對此,特區政府應當調查他們是否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的相關規定,以及參選時是否有作出虛假的法定聲明。此外,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對於煽動叛亂、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也有相關規定,上述人等在立法會上公然鼓吹「港獨」、實施叛亂、分裂國家的行為,也已嚴重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的規定,可能構成犯罪。

香港是法治社會,立法會也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少數人拒不依法宣誓,公然藐視和違反「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嚴重干擾香港管治,立法會和特區政府絕不能姑息縱容,必須嚴格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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