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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釐清「街頭創作」與「塗鴉」 馬逢國:公共藝術應當推動

2016-10-24
■馬逢國坦言自己多年前亦曾推動街頭視覺藝術。■馬逢國坦言自己多年前亦曾推動街頭視覺藝術。

在討論塗鴉藝術在香港正常存在前,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立法會議員馬逢國強調先要為「塗鴉」下一定義。馬逢國認為,在沒有人給予權限下在牆上亂畫就稱之為「塗鴉」,「塗鴉」有負面之意,可是大家習慣了「籠統」,怎麼辦好?

「塗鴉與街頭創作是兩碼子的事,街頭創作包括塗鴉,但亦包括這個空間的擁有人容許藝術家在牆上進行創作,是不同層次。」他謂:「塗鴉即代表小朋友在牆上胡亂畫東西,當然是不好,但若是一種藝術創作,就不是塗鴉,所以先要弄清塗鴉這個詞。」

街頭藝術家為自己改個好名

撇開「塗鴉」一詞,馬逢國認為若是街頭藝術,或藝術家在公共地方進行創作,「我一定看得很正面。」他指用塗鴉去形容合法的街頭藝術,某程度上是貶低了它,若要令大眾普遍接受這類街頭藝術,應先正名,「首先,塗鴉根本是不合規矩,而且犯法;第二,其內容亦未必是很好。但一個藝術創作是有主題的,應該適當地與塗鴉區分一下,如街頭視覺藝術創作。如果想推動一件事,就最好先『美其名』,改變其形象,街頭藝術家自己也應該想一個比較好的名。」

馬逢國認同香港的公共藝術少,是應該推動,「如果內容是促進社會和諧、富創意及陽光、色彩繽紛、有活力,這些正面的東西,我看不到有人會有很大的不認同,我們的公共藝術是少,應該大力推。街頭有很多空間,若有好的街頭創作可以為城市添加色彩、魅力及活力,其實都是好事。」

他亦關注街頭藝術經由哪些渠道呈現在大眾眼前,「首先一定要有空間,而這些空間不知道掌握在什麼人的手中,有些掌握在政府的手中;有些掌握在機構的手中;有些可能掌握在社區團體的手中,如何才能釋放這個空間?如果是政府部門就要有政策;如果是私人社區,就要得到主人的同意,否則很難平衡創作者與場地空間主人之間的權益。」馬逢國坦言支持歸支持,前提是要經過適合的程序,或適合的渠道去取得這個使用權,「還要有社區共識,因為公共空間是大家共有的,不是純粹屬於藝術家,所以各方都要取得平衡。」

訴求強烈才會有政策出台

現時本港欠缺公共空間發展街頭藝術,馬逢國對此表示:「我同意政府應該給予考慮,但又不代表是任人畫,應該在大家指定的空間,如這個地方是屬於社區的,就應得到例如區議會的同意,也要得到居民的支持。」

有塗鴉藝術家坦言,對於政府遲遲沒有開放公共空間感到大惑不解,馬逢國估計是由於業界爭取開放空間的力度不夠,「沒人有組織地去爭取,又或一些藝術家不喜歡去申請,喜歡自由發揮。於政府而言,若你沒有很大、很強烈的催促就不會出台政策,如果訴求強而有力,就自然會有回應,總不能自己關起門埋怨沒人理會自己。」

文、攝:李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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