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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梁君彥應暫緩再宣誓待裁決

2016-10-24
■陳弘毅促梁君彥押後游梁二人再宣誓,待法院裁決後再決定。資料圖片■陳弘毅促梁君彥押後游梁二人再宣誓,待法院裁決後再決定。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日前入稟高等法院,阻止「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再宣誓,獲批司法覆核許可。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日表示,法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代表特區政府有勝訴機會。他認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可待法院有裁決後,才決定是否容許二人再宣誓,又強調事件已超出立法會內部運作層面,故特區政府興訟並非粗暴干預立法會運作。

陳弘毅昨日接受電台訪問時表示,特區政府入稟提出司法覆核,除了是質疑梁君彥容許游梁二人再宣誓的決定外,也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質疑游梁二人是否已經喪失資格。

法院批准覆核即認可機會

陳弘毅指出,第七十三條授權律政司司長及任何選民提出訴訟,質疑某議員是否已經喪失資格,故梁振英及袁國強絕對有權提出訴訟,而高院批出許可,亦即認為特區政府有勝訴機會。

陳弘毅強調,是次訴訟並非粗暴干預立法會運作,因終審法院在2014年曾頒下判辭,指除非有一些很嚴重、很明顯違反香港基本法及法例的情況,否則法院一般不會干預立法會事務。但今次事件已非單純立法會內部事務,而是二人是否已經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喪失資格,是香港基本法、《宣誓及聲明條例》及《立法會條例》的問題。

對於在法院有裁決前,梁君彥是否適合再安排二人宣誓,陳弘毅指,根據議事規則,立法會主席有權決定每次立法會大會的議程,再加上在第一次大會會議上,已經安排全體議員宣誓,主席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再另作安排。他又指出,梁君彥早前容許二人再宣誓時,並未出現針對二人議員資格的訴訟,但現時有訴訟問題,加上大多數議員聯署要求暫時不要讓二人宣誓,梁君彥絕對可以考慮最新情況,在法院有裁決後再作決定。

他又指,立法會主席只是在執行議事規則方面有最終決定權,但無權解釋及應用《宣誓及聲明條例》。

拒宣誓失資格

他並提到,《宣誓及聲明條例》沒有安排立法會議員第二次宣誓機會,「如果被邀請作出宣誓,而拒絕宣誓,就會喪失原本做這個職位的資格,沒有所謂第二次宣誓這個安排。」條例不只適用於立法會議員,也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法官等,「如果法官、行政會議成員拒絕宣誓,會否安排他們有第二次宣誓呢?法律是一視同仁的,沒有給立法會議員特權。」

有反對派中人借事件稱會破壞「三權分立」,陳弘毅就認為,無論支持或反對「三權分立」說法的人,都同意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政治架構有行政、立法、司法三個機關,行政和立法之間有互相制衡和合作的關係,司法獨立,而大多數人都認同香港政制有行政主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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