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煌 執業大律師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執委
立法會就職宣誓事件愈演愈烈。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乃憲制性要求,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規定,立法會議員須於其任期開始後盡快宣誓。「盡快」即在短時間內完成宣誓儀式。早在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首次會議上,按照《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第一時間安排70名候任立法會議員進行就職宣誓。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的辱國「播獨」宣誓,令全港市民震驚憤怒。根據《基本法》第104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梁游已喪失議員資格,二人的行徑應驗了網絡潮語:「不作不死。」二人明知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規定,仍然故意違法宣誓,已構成拒絕宣誓,被取消議員資格是必須的。有選民公開斥責二人,後悔動員全家上下十多票投給他們,想不到二人做如此「小學雞」的行為。值得特別指出的是,取消二人候任資格,也沒有侵犯選民的選舉權利。
另外,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無權安排兩人重新宣誓。 因為,10月12日新一屆立法會首次會議宣誓時,監誓人已極寬容地給予了游梁二人兩次宣誓機會,可以說仁至義盡。倘若主席梁君彥再安排二人重新宣誓,這就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構成濫用職權。
所幸的是,梁君彥押後二人再次宣誓,待法庭司法覆核裁決後再作安排。否則,若執意安排游梁二人重新宣誓,即等同將主張「港獨」者拉入議會,無異於縱容「港獨」,這是違反基本法、分裂國家的行為。
更令人不齒的是,游梁二人辱國播「獨」,全城憤慨,反對派議員不分青紅皂白為游梁開脫,更為游梁硬闖立法會、重新宣誓保駕護航。請問反對派議員,尤其是有法律背景的反對派議員,游梁二人當天誓詞能構成完整宣誓嗎?游梁的言行違反基本法第104 條,可以抵賴嗎?作為法律界人士,對於這些核心問題是不應該、也不可能迴避的。
游梁二人宣誓篡改誓詞,侮辱國家和民族,抵觸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與參選時所簽的確認書相背,明顯已違法。立法會議員宣誓是法例規定的儀式,背後蘊藏�蚞邡豲d任。奉勸反對派議員,勿因政治利益,罔顧法治,漠視民意,顛倒是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