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有關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釋法涉及的範圍
■ 宣誓方式
■ 真誠、願意遵守及同意誓詞
■ 沒有誠意宣誓,不應視為有效宣誓
■ 監誓人職責及權力
■ 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權力
■ 後果
■ 不依法宣誓會喪失資格
製表:鄭治祖
一、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有關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釋法涉及的範圍
■ 宣誓方式
■ 真誠、願意遵守及同意誓詞
■ 沒有誠意宣誓,不應視為有效宣誓
■ 監誓人職責及權力
■ 決定宣誓是否有效的權力
■ 後果
■ 不依法宣誓會喪失資格
製表:鄭治祖